索比光伏网讯: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报来《关于报请审定<宁夏回族自治区输配电价试点方案的请示>》(宁价商发[2015]50号)收悉。经商国家能源局,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宁夏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试点方案》具体内容见附件。
二、请按照批复的《试点方案》,抓紧组织开展改革试点各项工作,尽快拟订首个监管周期(2016-2018年)宁夏电网输配电准许收入及价格水平测算方案,报我委审核后实施。
三、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意义重大,情况复杂,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研究解决试点中出现的各种情况和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向我委报告。
附件:宁夏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5年9月6日
附件
宁夏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
为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输配电价形成机制,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中发〔2015〕9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输配电价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74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扎实做好输配电价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5〕123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宁夏回族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和原则
(一)目标
在宁夏电网建立规则明晰、水平合理、监管有力、科学透明的独立输配电价体系,转变政府对电网企业监管方式,健全对电网企业的约束和激励机制,形成保障电网安全运行、满足电力市场需要的输配电价形成机制。
(二)原则
1.深化改革。输配电价形成机制要与电力体制改革相适应,有利于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
2.促进发展。输配电价应按合理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引导电网企业合理投资,促进电网健康发展。
3.强化监管。建立对电网企业成本的约束与激励机制,促进电网企业加强管理、提高效率。
4.公平负担。输配电价应逐步反映各类用户、各电压等级输配电成本,利用价格信号引导用户合理使用电力资源,促进电力事业和国民经济的协调、健康发展。
5.积极稳妥。既要立足当前,又要着眼长远;既要大胆创新,又要循序渐进。妥善处理好改革对相关各方的影响,促进改革顺利实施。
二、输配电价核定办法
(一)输配电价核定范围为国网宁夏电力公司全部共用网络输配电服务的价格。
(二)核价基础为国网宁夏电力公司的输配电资产和业务。
(三)输配电价实行事前监管,按成本加收益的监管方式确定,监管周期为三年。
(四)输配电价监管包括总收入监管与价格水平监管。总收入核定以有效资产为基础。有效资产指电网企业为提供输配电服务所必需的各项资产,不包括从电网企业分离出来的辅助性业务单位、多种经营企业及“三产”资产等。价格水平分电压等级核定,以各电压等级输配电的合理成本为基础。
(五)输配电价总水平等于输配电总准许收入除以总输配电量。
总收入的核定方法为:准许收入=准许成本+准许收益+税金。其中:
1、准许成本由折旧费和运行维护费构成。
折旧费是指电网企业按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核定的输配电固定资产原值和定价折旧率计提的费用。
运行维护费是指维持电网企业输配电业务正常运行的费用,包括材料费、修理费、职工薪酬和其他费用。
《宁夏回族自治区电网输配电准许成本核定办法》见附件。
2、准许收益等于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乘以加权平均资本收益率。
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是指由电网企业投资形成的、可获取投资收益的有效资产。用户或地方政府无偿移交等非电网企业投资形成的资产,不计提投资收益。具体项目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核定。
加权平均资本收益率=权益资本收益率×(1-资产负债率)+债务资本收益率×资产负债率
其中:权益资本收益率按照监管周期初始年前一年财政部公布的中国10年期国债收益率加1-3个百分点的投资机会损失确定,投资机会损失参考电网企业及当地电力行业实际运营情况确定;债务资本收益率参考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与电网企业实际融资结构和借款利率确定;资产负债率参照监管周期初始年前3年电网企业实际资产负债率平均值确定。
3、税金包括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六)宁夏电网输配电价分220/330千伏及以上、110千伏、35千伏、10千伏、不满1千伏五个电压等级制定。宁夏电力公司应逐步对各电压等级的资产、费用、电量、输配电损耗率等实行单独核算和计量。准许成本、准许收益、价内税金分别在各电压等级上分摊。
(七)输配电价的核定需考虑不同电压等级或各类用户交叉补贴问题。在核定输配电价的同时,同步明确各电压等级承担(或者享受)的交叉补贴水平。在相关条件具备时,可在分电压等级的基础上,进一步考虑负荷特性对输配电成本的影响。
三、平衡账户
电网企业监管周期内输配电实际收入与准许收入之间的差额,通过设立平衡账户进行调节。多出部分进入平衡账户,不足部分由平衡账户弥补。
平衡账户设在宁夏电力公司,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商有关部门管理和调整,专项用于平衡输配电价水平和有关电价调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其它事项
(一)监管周期起始时间。第一个监管周期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二)核价程序。宁夏电力公司须在每一监管周期开始前一年的10月31日前向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受理后,经输配电成本监审及对预测成本的评估分析,并充分听取各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后,于次年5月31日前公布本监管周期内电网企业各年的准许收入和输配电价水平。
(三)激励和约束机制。电网企业通过加强管理,提高效率,使其运营成本低于准许成本,节约的成本可在企业与用户之间进行分享。在一个监管周期内,如果电网实际成本低于核定的准许成本,则节约部分的50%在下一监管周期通过提高电网企业准许收入方式留给企业,其余在下一监管周期核价时用于降低输配电价水平或计入平衡账户。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会同相关电力行业主管部门等制定考核电网企业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的奖惩机制。电网企业服务绩效(如创新、普遍服务、提高可靠性等)超过规定目标的,适当给予奖励,反之予以惩罚。同时,制定企业诚信评估机制。电网企业虚报相关数据,情节严重的,将纳入诚信评估机制考核并扣罚部分准许收益。
(四)跟踪监测。监管周期内每一个年度结束后,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要测算该年度电网企业实际输配电成本和收入,并与准许成本和准许收入进行分析比较。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应会同相关电力行业主管部门持续监测电网企业的资产、成本、收入、服务等相关信息,并与其他政府有关部门、利益相关方和专家组成评估小组进行分析评估。
(五)职能与分工。推进输配电价改革是中发〔2015〕9号文件提出的明确要求和重点任务,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要协调配合,规范实施。自治区物价局负责日常工作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方案、开展输配电成本监审、核定准许收入和输配电价水平、管理和调整平衡账户等具体工作;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电网企业监管周期预计新增固定资产投资的必要性进行审核;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电网企业监管周期预计新增的技术改造投资规划进行审核,并对销售电量的增减变动情况进行合理预测;国家能源局西北能源监管局依照职责开展输配电价执行情况的监管,及时提出电价调整建议。
电网企业应按照政府各有关部门的要求提供真实、充分的成本、投资等相关信息及证明材料;在提交监管周期预测电量、投资和成本等资料时,应包含预测的条件、依据、方法及结果等内容;每一个监管年度结束后,应提交预测数据与实际发生数的差异情况及原因分析等材料;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核定输配电准许成本的需要,逐步改变现有成本费用的核算方式,由现行按成本属性分类的方式改为按经济活动(分生产成本、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等)的方式归集成本,并进一步细化到按分电压等级归集成本。
五、配套改革
(一)结合电力体制改革,把输配电价与发电、售电价在形成机制上分开,积极稳妥推进发电侧和售电侧电价市场化,分步实现公益性以外的发售电价格由市场形成。鼓励电力用户或售电主体与发电企业通过自愿协商、市场竞价等方式自主确定市场交易价格,并按照其接入电网的电压等级支付输配电价。
(二)输配电价平衡账户盈亏超过当年输配电准许收入的6%时,相应对执行政府定价电力用户的销售电价进行调整,具体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负责实施。
(三)结合电价改革进程和宁夏实际,采取综合措施妥善处理并逐步减少不同种类电价之间的交叉补贴。在交叉补贴取消前,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的输配电价标准,应包含交叉补贴的成本。
附:宁夏电网输配电准许成本核定办法
一、宁夏回族自治区电网输配电准许成本核定对象为共用网络准许成本。
二、输配电准许成本包括折旧费和运行维护费。
三、输配电准许成本主要按照电网企业历史成本,未来年度的预测成本,并参考同类型企业先进成本标准等情况综合核定。
四、历史成本指电网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主要以电网企业经审计(审核)的财务数据为基础,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的《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核定。随该办法调整做相应调整。
五、预测成本指电网企业在下一监管周期内预计发生的成本。主要根据自治区电力行业主管部门对电网企业下一监管周期的投资计划及电网发展的审核情况进行确定。
1、折旧费。根据经审核的电网企业计划新增固定资产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的《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规定的电网企业固定资产分类定价折旧年限确定。
2、运行维护费。其中:(1)材料费。参考电网经营企业监管期初前三年历史费率水平,以及同类型电网企业的先进成本标准,按照不高于预测年度的新增固定资产原值的1%确定。(2)修理费。参考电网经营企业监管期初前三年历史费率水平,以及同类型电网企业的先进成本标准,按照不高于预测年度的新增固定资产原值的1.5%确定。(3)职工薪酬。参考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等有权限的政府有关部门核定的监管期初前三年历史成本水平,考虑定员人数变化及CPI增长率等确定;(4)其他费用。按不高于预测年度的新增固定资产原值4%确定,同时首个监管周期费率要适当有所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