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提高装备水平,促进节能降耗
(十一)提高配电网装备水平。以智能化为方向,按照“成熟可靠、技术先进、节能环保”的原则,全面提升配电网装备水平。采用先进物联网、现代传感和信息通信等技术,实现设备、通道运行状态及外部环境的在线监测,提高预警能力和信息化水平。提升设备本体智能化水平,推行功能一体化、设备模块化、接口标准化。推广应用固体绝缘环网柜、选用节能型变压器、配电自动化以及智能配电台区等新设备新技术。积极开展基于新材料、新原理、新工艺的变压器、断路器和二次设备的研制。因地制宜实施老旧线路、老旧配变和计量装置改造。实现低压线路绝缘化,降低故障发生率,提高供电安全性。完善智能设备技术标准体系,引导设备制造科学发展。
(十二)优化配电设备配置。控制同一区域设备类型,优化设备序列,简化设备种类,规范设备技术标准,提高配电网设备通用性、互换性。注重节能环保、兼顾环境协调,采用技术成熟、少(免)维护、低损耗、小型化、具备可扩展功能的设备。在环境条件恶劣地区适当提高标准,增强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十三)提高配电网能效水平。逐步淘汰高损耗变压器,推广先进适用的节能型设备,实现绿色节能环保。加强配电网经济运行分析与线损管理,合理配置无功补偿设备,优化运行方式。加快建立配电网能效评估指标体系,开展对标及能效考核。
(十四)提升电缆化水平。本着“既利当前、又益长远”的思路,逐步提升电缆覆盖水平,在符合条件的区域,结合市政建设,有序推进电力电缆通道建设,落实电缆管孔预埋与战略布点,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明确各类供电区域、各类城市隧道、排管、沟槽和直埋等电力电缆通道建设要求。积极探索提高电缆建设运行维护水平,降低全寿命周期成本。
(十五)开展综合管廊示范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配电网电力电缆纳入综合管廊建设,随城市综合管廊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推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的统筹规划和综合利用。坚持“政府主导、统一规划、科学使用、责权明晰”的原则,大中城市加快启动地下综合管廊示范试点工程,部分中小城市因地制宜建设综合管廊项目。
五、推动智能互联,打造服务平台
(十六)加强配电自动化建设。提高配电网运行监测、控制能力,实现配电网实时可观可控,变“被动报修”为“主动监控”,缩短故障恢复时间,提升服务水平。中心城市(区)、城镇地区合理配置配电终端,缩短故障停电时间,实现网络自愈重构;乡村地区推广简易配电自动化,提高故障定位能力,切实提高实用化水平。
(十七)构建智能互动服务体系。开展智能互动信息体系顶层设计与建设,鼓励应用光纤等高效通信方式,实现能源信息在供给与需求端的双向流动,适应能源生产与消费变革。以智能电表为载体,建设智能计量系统,打造智能服务平台,全面支撑用户信息互动、分布式电源接入、电动汽车充放电、港口岸电、电采暖等业务,鼓励用户参与电网削峰填谷,实现与电网协调互动。
(十八)探索能源互联新技术。综合应用云计算、网格计算、大数据挖掘等技术,实现海量数据的深层利用,全面支撑智能家庭、智能楼宇和智慧城市建设,推动全社会生产生活智慧化。促进电力流、信息流、业务流的深度融合,鼓励能源与信息基础设施共享,构建公共能源服务平台,为推动“互联网+”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在主动配电网“源-网-荷”协调运行、交直流混合配电网、直流供电系统、新农村多能源综合优化利用等方面开展关键技术研究与综合示范,增强未来能源发展适应能力。
(十九)完善新能源和分布式电源接入体系。规范完善新能源、分布式电源并网标准,有序建设主动配电网、微电网,鼓励应用分布式多能源互补、发电功率预测等方式,提高分布式电源与配电网协调能力,满足新能源、分布式电源广泛接入要求。推进配电网储能应用试点工程。
六、加大扶持力度,完善政策保障
(二十)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发挥各级政府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带动企业与社会资金投入,扩大投资规模,形成支持配电网发展的长效机制。通过农村电网改造升级等现有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研究设立城镇配电网建设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结合新型城镇化、“三大战略”,支持配电网基础设施升级改造。研究对节能降耗、新技术应用、智能示范等项目,以及利用清洁电集中供暖等民生项目给予专项运营补贴。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社会资本投资的配电网项目给予支持。
(二十一)完善电价政策。结合输配电价改革,将配电网建设改造投资纳入电网企业有效资产,将运营成本计入准许成本,通过电价回收,保障合理收益。对于配电网综合示范、老旧小区改造、线路入地等项目以及建设成本高、收益低等地区,加大配电价格政策支持力度。针对高可靠性、特殊电能质量要求、不同用电时段等用户定制供电需求,实行差异化电价。将地下电力管线建设纳入地方重点工程,享受城市道路占用、开挖、破绿等政策性收费优惠。
(二十二)发行配电网建设改造专项企业债券。鼓励配电网项目实施主体通过发行企业债券、专项债券、项目收益债券、中期票据等方式直接融资。在综合管廊建设方面,通过发行专项债券融资,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完善特许经营制度。拓展金融融资渠道,创新配电网建设改造融资服务,积极推动投资、金融机构与电网企业建立投融资服务平台。
(二十三)强化信贷支持。完善配电网项目建设贷款支持机制,出台贴息贷款政策。引导政策性银行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加大对配电网建设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企业加大对配电网建设改造项目的贷款发放力度,各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安排财政性资金给予贷款贴息。
(二十四)加大转移支付力度。统筹研究加大中西部地区的中央资本金投入,优先支持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和国家级贫困县。加快研究出台电力普遍服务补偿机制,支持企业在偏远地区做好电网建设和运行维护工作。
(二十五)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配电网投资。开展试点示范,逐步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放开增量配电投资业务,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调动社会资本参与配电网建设的积极性。研究出台社会资本投资配电业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经营配电网基础设施的具体措施。
(二十六)鼓励多种方式购售电。鼓励符合国家准入条件的配电网企业成立售电公司,采取多种方式通过电力市场购电,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电力基金、政策性交叉补贴、普遍服务、社会责任等义务前提下,向用户售电。鼓励通过创新服务、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构建主体多元、竞争有序的市场格局。
(二十七)加快研究税收扶持政策。研究将配电网建设改造项目纳入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及将西部地区配电网建设运营纳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对利用清洁电集中供暖、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分布式电源接入配套电网工程等研究税收支持政策。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制定配电网建设改造税费支持政策,加大支持力度。
七、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监督管理
(二十八)建立健全信息管理体系。由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电网企业开展配电网普查工作,逐线、逐变、逐站摸清配电网基本情况,规范配电网基础数据台账,明晰电力设施归属。建立配电网基础设施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做好普查成果验收和归档工作,为配电网建设与发展提供数据支撑。
(二十九)强化主体责任。各级政府部门要承担配电网规划的主体责任,建立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完善并落实各项配套支持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制定发展战略与行动计划,统一规划建设技术标准,做好配电网规划建设的指导;有效衔接,积极做好新能源、分布式电源和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等发展规划。各省级、地市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贯彻执行好指导意见、行动计划以及相关标准,提出具体实施方案与细则,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配电网年度规划的编制与发布,促进电力设施与城乡发展规划、土地规划相衔接。
配电网经营企业要落实政府相关政策、标准和工作要求,主动做好配电网规划研究,积极参与配电网规划编制工作,提出配电网发展建议。合理安排项目投资规模和建设进度,及早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做好规划落地。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造价控制与管理,有力推动配电网建设改造。
(三十)完善评价考核与监督。各级能源主管部门要密切跟踪配电网建设改造工作进展,掌握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建立健全考评机制,加强对配电网的资金投入力度、投资行为的考核与评估。加强配电网建设改造工作监督管理,建立闭环管理机制,开展配电网建设改造专项行动监督与现场检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5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