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有效保护林地和湿地资源,规范林业用地秩序,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行为,《通知》指出光伏发电在我市属于大量消耗林地、湿地等生态资源的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局明确要求限制在东部地区发展地面光伏项目和《关于加强和规范林地湿地管理工作的意见》(济政办发〔2014〕23号)规定,严格限制光伏发电项目使用林地、湿地,对可能占用林地、湿地的光伏发电项目,项目单位在开工前应征求林业部门意见。涉及林地、湿地但未办理征占用手续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通知》提出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履行政府保护和发展林地、湿地资源的职责,严禁光伏发电项目违法使用林地、湿地。《通知》要求林业部门要对光伏发电项目违法使用林地、湿地进行全面清理排查,在清理排查工作中要加大林地案件的依法打击和责任追究力度,以严厉的执法办案有效震慑违法破坏林地、湿地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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