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交易理论基础源于科斯定理
碳交易理论基础源于科斯定理(如下图 1所示)。科斯定理的目的之一是讨论如何解决外部性问题。根据科斯定理,只要产权界定清晰,并且交易成本为零或者很小,市场均衡的最终结果都是有效率的,从而实现资源配置最优,使外部性因素内部化。明晰产权对减少交易成本具有决定性作用,产权界定得清楚,人们就可以有效地选择最有利的交易方式,使交易成本最小化,从而通过交易来解决各种问题。碳交易遵循了科斯定理,以二氧化碳为代表的温室气体需要治理,而治理温室气体会给企业造成成本上的压力与差异,然而,既然日常的商品交换可以看成是一种权利(产权)交换,那么温室气体排放权也可以交换,由此,碳权交易便成为市场经济框架下解决环境污染问题最有效地方式。
图 1 碳交易理论基础
碳交易市场
碳市场是碳交易活动及其所需支持环境的集合和载体,是由包括交易主体、交易产品、交易流程、交易活动及监管活动等在内的核心要素所组成的规则化体系。全球碳市场(如下图 2所示)主要分强制(减排)市场与自愿(减排)市场二种,其中强排市场主要有有京都市场、欧盟排放交易体系下的碳交易市场、新南威尔士温室气体减排计划下的碳交易市场以及英国排放交易体系下的碳交易市场等,自愿市场主要以清洁发展机制(CDM)体系之外的自愿减排量VERs减排类型为主的交易市场,VERs项目按照联合国制定的CDM项目方法学来开发和实施,VERs碳交易市场遵守《京都议定书》建立相应的CERs碳市场规则。
图 2 全球碳交易市场
碳交易机制是规范国际碳交易市场的一种制度。碳交易市场主要有基于《京都议定书》下的清洁发展机制(CDM)、联合履行(JI)及排放交易(ET)三种交易机制(如下图 3所示)。
图 3 碳交易机制
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CDM):《京都议定书》第十二条规范的“清洁发展机制”针对附件一国家(开发中国家)与非附件一国家之间在清洁发展机制登记处(CDM Registry)的减排单位转让。旨为使非附件一国家在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进行减排,并从中获益;同时协助附件一国家透过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获得“排放减量权证”(Certified Emissions Reduction ,CERs,专用于清洁发展机制),以降低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承诺的成本。清洁发展机制详细规定于第17/Cp.7号决定“执行《京都议定书》第十二条确定的清洁发展机制的方式和程序”。
联合履行(Joint Implementation ,JI):《京都议定书》第六条规范的“联合履行”,系附件一国家之间在“监督委员会”(Supervisory Committee)监督下,进行减排单位核证与转让或获得,所使用的减排单位为“排放减量单位”(Emission Reduction Unit ,ERU)。联合履行详细规定于第16/Cp.7号决定“执行《京都议定书》第六条的指南”。
排放交易(Emissions Trade ,ET):《京都议定书》第十七条规范的“排放交易”,则是在附件一国家的国家登记处(National Registry)之间,进行包括“排放减量单位”、“排放减量权证”、“分配数量单位”(Assigned Amount Unit ,AAUs)、“清除单位”(Removal Unit ,RMUs)等减排单位核证的转让或获得。“排放交易”详细规定于第18/Cp.7号决定“《京都议定书》第十七条的排放量贸易的方式、规则和指南”。
全球气候变暖,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减少碳排放,刻不容缓。各国、各区域正在不懈努力构建碳交易市场(如下图 4所示),均陆续提出了自己的减排目标,我国也在规划与正在实施节能减排、低碳、调整产业结构、优化能源结构的中国梦。其中我国有7个省市在进行碳交易试点,也在积极参与国际碳交易,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
图 4 全球碳交易区域市场
2009年11月22日,国务院新闻发布会宣布,“到2020年我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并制定相应的国内统计、监测、考核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