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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韩自由贸易协定下的反倾销和反补贴安排

发表于:2015-06-05 00:00:00     来源:环中商事仲裁


四、新出口商复审低于微量不征税

协定规定在新出口商复审中,如根据《反倾销协定》第9.5条单独确定的倾销幅度低于2%,则不应征收反倾销税。[7]

五、设立贸易救济委员会

依据协定规定,双方成立贸易救济委员会专门负责协定中关于贸易救济的规定的实施。[8]贸易救济委员会由双方负责贸易救济措施的相关机构的适当级别代表组成。

据世界贸易组织官方数据统计,自1995年至2014年6月,中国共发起215起反倾销调查,其中有32起涉及韩国,占中国所有反倾销调查的14.88%;韩国共发起125起反倾销调查,其中25起涉及中国,占韩国所有反倾销调查的20%。[9]双方没有就对方发起过反补贴调查。[10]

【注释】

[1] 中国自由贸易区服务网 http://fta.mofcom.gov.cn/korea/korea_xdwb.shtml,访问于2015年6月4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第7.7条 一般条款

一、除非本协定另有规定,各缔约方保留其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项下有关反倾销、反补贴的权利和义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第7.7条 一般条款

四、缔约双方确认在反倾销调查计算倾销幅度时不使用第三国替代价值的方法,包括在确定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时不使用替代价格或替代成本。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第7.7条 一般条款

责任编辑:solar_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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