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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会同省能源局修订出台《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表于:2015-05-12 10:49:37     来源:浙江财政

  近日,浙江省财政厅会同省能源局修订出台《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明确专项资金采用竞争性分配方式,集中财力扶持一批技术先进、效益优良的清洁能源示范县(市、区)和新能源示范城镇。从浙江实际出发,打造一批“有特色、出经验、可复制”的示范区,发挥典型示范作用,以点带面,鼓励地方大力发展分布式能源,因地制宜发展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供暖,推动国家清洁能源示范省创建工作,促进全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

 

  按照“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公开透明、绩效优先”的原则,专项资金分配采用招投标方式,通过标的发布、专项资金申报、评标、公示和确定分配结果等五个环节实施。

 

  同时,建立信息公开机制,强化绩效管理,要求在部门网站上公开资金拨付、项目建设进度等情况,通过全社会监督,确保实施方案建设任务和既定绩效目标的实现。

 

  2015年1月,浙江省采用招投标方式,首次竞争性分配省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1.9亿元。经专家评审和公示等环节,最终6个示范县、9个示范城镇、8个创新示范项目通过竞争胜出。据初步测算,可推动全省风电项目建设30万千瓦、光伏发电项目20万千瓦、家庭住户光伏4500户、太阳能热水器5万平方米、地热能利用25万平方米,带动可再生能源项目有效投资50多亿元。项目投运后,每年可节约标煤25万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66万吨,二氧化硫6800吨,氮氧化物6000吨,灰渣10万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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