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推进电力等能源市场建设,完善交易机制,推进价格改革
(十一)积极推进电力市场建设。按照顶层设计、分步实施的原则,研究制定中长期电力市场建设规划、电力交易基本规则和技术标准,加强电力市场建设和市场化交易工作指导。抓住推进电力改革的有利时机,根据电力体制改革总体部署和要求,研究制定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积极推进深圳、内蒙古西部电网以及其他地区输配电价改革试点,并同步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试点工作。
(十二)大力推进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进一步完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的准入、交易等制度办法,大力推进电力直接交易,扩大交易范围和规模,探索推进跨省区直接交易。加强交易行为监管,促进直接交易规范有序开展。
(十三)促进建立电力市场化交易机制。组建相对独立的电力交易机构,稳步推进电力中长期交易,开展电力现货市场试点。推进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和发电权交易,利用市场机制促进“西电东送”和清洁能源消纳,有效减少弃水、弃风。深入推进发电厂辅助服务补偿与并网运行管理工作,推动跨省跨区辅助服务补偿深度试点,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优质、经济运行。
(十四)积极推进能源价格改革。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推进电价形成机制改革,加强输配电价格和成本监管。完善电力企业价格和成本信息报送制度,开展电力企业经营情况分析。推动出台独立的输配电价,促进电力市场化交易开展。适时安排新能源、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等行业运营及价格成本核算等情况调研,提出推进能源价格市场化改革及油气体制改革的意见建议。
(十五)研究做好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相关业务监管工作。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推进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筹建工作。研究出台交易业务监管办法,明确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合同签订与执行,信息公开、报送与披露,投诉举报处理等监管职责及要求。确定监管重点,制定监管实施细则,做好交易中心成立后的相关业务监管工作。
四、突出抓好重点专项监管和问题监管,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十六)组织开展重点专项监管。围绕上述工作内容,制定年度重点专项监管工作计划,选择重点地区和企业开展驻点及重点监管,集中时间和人员力量,深入查找问题,依法依规开展专项监管工作。针对部分地区出现的典型性、倾向性问题,下达监管任务书,组织派出机构开展专项监管。
(十七)组织开展重点问题监管。坚持问题导向,各派出机构参照上述工作内容并结合本地能源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研究提出年度重点问题监管工作计划报市场监管司,经汇总研究后印发各派出机构组织实施,有效解决实际问题。各派出机构在日常工作中针对本地区能源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组织开展问题监管,并抄送市场监管司。
(十八)切实抓好整改落实工作。做好各项专项监管和问题监管相关后续工作,督促企业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问题提出监管意见建议,及时移交处理。有效运用监管工作成果,及时向各级能源主管部门提出完善政策、加强管理的意见建议,将监管报告作为拟订行业规划、政策和项目审批、限批的重要依据。
下一页>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