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部门严禁“
路条”买卖措施的后续影响正在显现。
海润光伏最近发布公告称,国家能源局2014 年下半年出台的对电站项目转让的政策,已经影响了公司电站项目商务模式及收入确认模式,延迟了项目出售进度,减少了当期项目可实现利润。
项目转让进度推迟带来的影响还不止于此。更大的影响,来自于对一些企业现金流的影响。由此导致的资金紧张,除了会影响新项目的开发外,还导致许多企业的融资成本在增加。
就整个光伏行业来看,采用“路条”买卖为商业模式的企业并不在少数,甚至一直被推崇为业内的典范。而现今,这些企业都面临着不得不重新思考新的商业模式的问题。
更大的问题,则是对当前的专业
光伏电站运营商的模式提出了考验。
有统计数据显示,自2014年以来,各路资本正密集进入光伏电站领域,由此也产生了对于优质的项目资源的争夺等系列问题。
总的来看,在发电与用电地区分割以及电网输送能力受限等大环境下,目前的这种电站开发模式,过于单一而导致的一系列问题,正逐渐暴露。如何开创新的商业模式,显然已迫在眉睫。否则,对于其中的一些企业而言,超日太阳资金链断裂的教训,就是前车之鉴。
不过,就现有情形来看,许多因为“路条”买卖限制而受到影响的企业,目前似乎已经找到了新的变通之路。比如,不直接转让项目公司的股权,而是转让持有这个项目公司股权的上级公司。如此,则可以符合“项目备案主体不变”这一条件,以规避禁止买卖“路条”的政策。
只是,这种打擦边球的方式能够走多远,还很难说。
“路条”限卖效果显现
2014年下半年,国家能源局曾连续出台措施规范光伏电站的投资开发秩序。
国家能源局在《关于规范光伏电站投资开发秩序的通知》中表示,在光伏发电市场快速扩大的情况下,项目投资开发环节也出现了资源配置不公正、管理不规范和不同程度的投机获利现象,要杜绝投资开发中的投机行为,保持光伏电站建设规范有序进行。
上述通知的一个关键点在于,明确了买卖“路条”的标准。
根据通知,出于正当理由进行项目合作开发和转让项目资产,不能将政府备案文件及相关利益有偿转让。已办理备案手续的项目的投资主体,在项目投产之前,未经备案机关同意,不得擅自将项目转让给其他投资主体。
从上述通知来看,对于判断是否存在“路条”买卖,主要有两个依据,一是是否存在有偿;二是转让的时间,在项目投产之前不能转让。
通过一些上市公司此前发布的公告来看,大部分的项目,均在未完成并网前就已经进行了转让,甚至因此成为被业内称道的项目退出方式的典范。而依据国家能源局出台的通知来看,这明显属于禁止的倒卖“路条”的范畴。
尽管在上述新政刚出台时,业内对其具体的效果曾产生过疑虑。但就现今来看,上述政策的后续影响,正在逐步显现。
海润光伏最近发布的公告称,国家能源局 2014 年下半年出台的对电站项目转让的政策,已经影响了公司电站项目商务模式及收入确认模式,延迟了项目出售进度,减少了当期项目可实现利润。因为,依据现有的流程来看,一个项目从直接备案到最终的并网,可能需要一年的时间。如果不能将这部分时间缩短,意味着当年的项目很难转让出去,并纳入该年度的利润中。
商业模式弊端暴露
这一“路条”新政,除了影响一些上市公司当年的利润确认外,更大的影响则在于对目前电站开发的商业模式产生的不利。
对于现今的光伏电站开发商业模式而言,最大的短处在于始终没能很好的解决融资问题。由此导致的直接后果包括,随时可能面临资金链断裂的风险,财务成本高企,后续项目开发进度受影响带来的业务持续性问题,等等。
还是以海润光伏为例,该公司表示,上述新政除了影响了公司电站项目商务模式及收入确认模式外,还因此出现了工程施工进度受阻以及费用同比增加等问题。
进一步来看,对于那些频频在项目还未完工之前就退出的上市公司而言,项目转让受限,一是将会增加资金链的紧张程度,以及拉长项目循环开发的时间长度;二是减少了其通过项目退出来进行利润调节的机会。
海润光伏就称,受资金制约,项目启动较晚,开工建设的项目进度受到限制,工程施工完工进度较预期缓慢,收入确认较预期减少。分布式电站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则受屋顶使用权属不清晰、融资难、并网难等因素影响,严重阻碍了项目进度,甚至使部分在建项目搁浅。
而在费用方面,海润光伏公布的数据显示,2014年其财务费用增加约1.73亿,主要由于公司增发资金到位较晚,加之以前承担了较高的融资成本,且项目转固后,项目融资的借款利息全部计入财务费用,导致了财务费用上升较快。
变通之路
正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许多企业似乎已经找到了绕开这一“路条”限卖政策的法宝。
近期,屡有公司发布公告称,将转让其所属的子公司的全部股权。
其中一家上市公司的公告就显示,被转让的子公司的主要资产,是位于某地的光伏发电项目的所有权。就转让的价格来看,最终的出让价与被转让公司的注册资本一致,这表明上述光伏电站项目并未真正开工。
通过资料不难发现,这家公司之所以愿意将子公司原价转让,其背后的奥秘,在于需要将该子公司所含项目的EPC承包给受让公司。
无独有偶,另外一家上市公司也发布了类似的公告,并表示本次成功售出的光电电站项目,是公司对业务模式和盈利模式的一种全新探索与创新。
总结来看,在上述电站项目转让方式中,大多通过多层持股的方式,并在最终的交易中,采用转让持有项目的子公司的股权,而非直接转让项目公司的股权,并以此达到避开“项目备案主体不变”这一用来判断是否存在“路条”买卖情况的条件。
只是,这种打擦边球的方式能够走多远,还很难说。毕竟,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穿透原则”,这仍属“路条”买卖,显然并非政策环境所允许的可持续的商业模式。
创新能力的考验
据不完全统计,自2014年以来,各路资本正密集进入光伏电站领域,其中不乏恒大、中民投这样的大手笔投资者。
此外,类似中国平安、国开金融、红杉资本等金融资本,也在布局光伏电站项目投资。
这也意味着,在仅仅三四年的时间里,中国光伏电站市场的投资格局就已经发生了重大的改变,由刚开始的单一企业年均投资数十兆瓦的规模,已经跃至吉瓦甚至数吉瓦的规模。并且,后一种趋势,正有成为主流的架势。
不过,就现有的一些案例来看,对于这种年投资项目规模过大的专业化的电站运营模式而言,除了个别企业在包括融资等综合实力方面相对较强外,在包括商业模式等方面的创新上,却并未有太多的动作。
因此,对于这些财大气粗的投资者而言,如何能够凭借其自身所具有的一些优势,在利于行业长远发展的生态链方面,进行有目的的布局和搭建,尤其是在围绕电站的交易、资产证券化、产品金融化方面,若能有更多创新,则绝对是整个行业发展的福音。
不过,这也对这些企业在发展战略制定、长期耕耘的决心以及创新能力方面,提出了巨大的考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