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红利频出 可再生能源迎快速发展机遇

来源:人民政协报发布时间:2015-04-22 09:47:11
未来一段时间,包括可再生能源配额在内的多项配套政策有望陆续出台,在其共同作用之下,市场化与清洁化两条主线同时推进,将成为新电改时代最为明显的特征。

继《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新电改9号文)之后,近期政府相继出台多项政策,在电价形成中引入市场化机制,以光伏、风电为代表的可再生能源获得了发展良机,以解决能源消费中发电端与用电端的信息不对称,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4月中旬,国家能源局连发两个特急文件,关注风电的“弃风限电”问题以及摸底可再生能源补贴缺口。

在此之前,国家能源局已经给光伏行业发了一个大红包:在国家能源局下发的2015年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明确2015年全国新增光伏电站建设规模为1780万千瓦,这一数字远超行业内预期。同时,与往年不同的是,能源局不再对地面光伏电站分布式光伏电站的具体规模做出限定,交由地方自行申报;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及全部自发自用地面分布式光伏项目不限制建设规模。

“新电改9号文明确要放开用户侧分布式电源建设,其中包括风能、太阳能、生物质、燃气热电冷联产等,辅以电网盈利的新模式,以及新增配售电市场的放开,未来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将有望成为部分企业或工业园区的电力来源,或许可借此开启中国可再生能源的微电网时代。”中国能源经济研究会孙航认为,未来一段时间,包括可再生能源配额在内的多项配套政策有望陆续出台,在其共同作用之下,市场化与清洁化两条主线同时推进,将成为新电改时代最为明显的特征。

新电改带来的机遇

新电改9号文的最大亮点在于理顺交易机制、推进价格改革、形成竞争性售电市场。券商分析师认为这从根本上破除了电网“独买独卖”的垄断格局。

与此同时,新电改9号文对我国可再生能源面临的困境作出分析:节能高效环保机组不能充分利用,弃水、弃风、弃光现象时有发生,个别地区窝电和缺电并存。此外,可再生能源发电保障性收购制度没有完全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无歧视、无障碍上网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

事实上,弃风、弃光、弃水一直是可再生能源发展的老大难问题。

近日,国家能源局公布的《关于做好2015年度风电并网消纳有关工作的通知》中称,2014年,全国风电弃风限电问题进一步缓解,全国风电平均利用小时数同比下降约180小时。但“弃风限电”问题仍是影响我国风电健康发展的主要矛盾。

对此,能源局提出了六项解决手段,包括确保重视风电上网消纳工作、做好项目建设管理的前期工作、加快风能源的就地利用和外送基地建设、促进南方和东部的风电开发建设、开拓适应风能资源特点的风电消纳市场、加强风电场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等内容。


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副研究员胡润青在4月15日召开的第九届中国新能源国际高峰论坛上表示,近年来,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基本符合预期,但仍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

“2014年,弃风限电现象虽有好转,但并未消除。光伏产业虽增长迅速,但新增装机容量中大型电站占80%,并没有达到国家对分布式能源发展的预期。太阳能光热发电在2014年出现了20年以来首次行业下降,降幅18%,光热发电行业面对国内外市场竞争激烈的挑战。”胡润青说。

在新电改9号文公布后,发改委和国家能源局又联合下发了《关于改善电力运行调节促进清洁能源多发满发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其目的就在于配合落实新电改9号文有关要求促进清洁能源发展。

2006年1月1日可再生能源法正式实施,提出电网企业对可再生能源电力实行全额收购和优先调度,但实际执行过程中大打折扣。

此次指导意见从电力电量平衡、利益补偿机制、需求侧管理三方面提出25条措施保障清洁能源发展。

《指导意见》提出,各省(区、市)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地区年度电力电量平衡方案时,应采取措施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在保障电网安全稳定的前提下,全额安排可再生能源发电;在编制年度发电计划时,优先预留水电、风电、光伏发电等清洁能源机组发电空间;鼓励清洁能源发电参与市场,对于已通过直接交易等市场化方式确定的电量,可从发电计划中扣除;各地新增用电需求原则上优先用于安排清洁能源发电和消纳区外清洁能源,以及奖励为保障清洁能源多发满发而调峰的煤电机组发电,在制定跨省区送受电计划时,优先安排清洁能源送出并明确送电比例等。

配额制是关键

不过,在孙航看来,对于风电、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而言,机遇中也面临着挑战———在输配以外的经营性电价放开之后,可再生能源将不得不与水、火、核等较为成熟的传统电力进行正面竞争。

“目前看来,上述可再生能源在成本及稳定性上还无法与水火电相比,鉴于当下中国电力市场处于过剩局面,可以预见未来的竞争将会更加激烈,这将成为清洁能源面临的主要挑战。”孙航认为。

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专家吴达成认为,可再生能源再次获得政策支持,与以往不同的是本次纳入到电改的框架内,并付诸部委文件,关键是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

事实上,此次《指导意见》也重申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目前,虽然国家版的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尚未出炉,但近期内蒙古、湖北等省份已经出台了该省配额制的相关文件。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下发了《关于建立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购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2015年全区可再生能源上网电量占全社会用电量达到15%,到2020年达到20%。其中,2015年风电和光伏发电限电率分别控制在15%和6%以内。具体额度分配到发电企业和电网公司,完成情况将作为考核电网公司负责人的重要指标。


业内人士认为,作为首个省级可再生能源配额制,《指导意见》的出炉,对内蒙古电网、发电企业和政府都起到了强制性约束作用,并网这一最大难题将得以缓解,当地新能源产业尤其是风电、光伏将获得极大利好。

厦门大学能源经济协同创新中心主任林伯强认为,配额制以行政手段,要求发电企业和地方政府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必须达到一定的比例,这能够促进各地发展可再生能源的积极性,也是解决可再生能源发电并网消纳有效的办法之一。

在林伯强看来,地方政府是可再生能源配额义务的承担主体,从内蒙古、湖北等省公布的配额制文件来看,说明地方对于新能源并网消纳的重视,这也符合新电改9号文的精神。预计随后将有更多地省份公布配额制方案,这也是在国家配额制纲领稳健性做出的实施细则,意味着国家版的配额制将在近期出台。

不过,在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光伏专委会副主任、国家发改委能源所研究员王斯成看来,要从根本上解决消纳问题,仍需要加强统一规划、优先调度,而且要加快跨区的通道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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