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比光伏网讯: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日前联合发布电改“9号文”首个配套文件——《关于改善电力运行调节促进清洁能源多发满发的指导意见》,明确鼓励提高新能源发电的消纳比例,随后内蒙古、湖北陆续出台地方版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规定。种种迹象显示,业界期盼多时的国家层面“可再生能源发电配额制”出台在即。
破解消纳难题的利器
可再生能源配额制,是指政府用法律的形式对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市场份额做出的强制性规定。目前,英国、澳大利亚、德国、日本等18个国家和美国部分州已实施了可再生能源配额制。
“我国可再生能源配额制的政策制定背景与国外不同,英美等国往往通过配额制解决可再生能源电力的成本分摊问题,而我国实施这一制度的最终目标是解决并网和消纳问题,并真正建立起有保障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行政措施。”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可再生能源发展中心副研究员陶冶在日前举办的中国清洁电力峰会上说。
早在2007年,国务院就曾提出可再生能源配额制思路,即对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地方政府三大主体提出约束性的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要求。2012年2月,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制订的《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管理办法(讨论稿)》明确,发电企业承担发展可再生能源义务、电网企业是保障性收购配额的义务主体、地方政府则承担消纳配额的义务。
“实施可再生能源配额制最大的难题是协调。”陶冶补充说,“配额制需要解决跨区消纳问题,首先是消纳市场同级别地方政府的沟通协调,其次是包括电网公司在内的国家级电力企业的协调,这个过程涉及经济性的考量,难度和成本都非常高。”
除了协调难度大以外,陶冶指出,配额制要求真实物理量的消纳,但从电力角度来讲,发电、输送、配电到最后使用需要在同一时间完成,需要有物理系统进行连接,这是实施配额制的另一大困难。
实施条件已成熟
据记者了解,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制定的各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指标有基本值和先进值两种,国家鼓励各省制定超越基本值的发展目标。上述目标将分解到各个省政府,各省再分解到本地市县,层层考核。纳入考核的能源品种包括:风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发电、地热发电等非水可再生能源。
各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及省级电网企业承担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的责任。地方政府承担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的行政管理责任。国家电网企业对所属省级电网企业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承担领导责任。各省级电网企业按所在省人民政府的要求,承担完成服务区域内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的实施责任,履行接入和输送可再生能源电力及促进消费的义务。
同时,即将出台的配额制也将实行奖惩制度,未达标地区将面临暂停或减少其新增石化发电项目等惩罚措施。而如果超标完成,会给予示范项目、财政支持、优先进行电网建设等支持。
记者也在上述会议上了解到,即将出台的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将出现新亮点。
“业界普遍认为配额制是约束性指标,但新的配额制在提出配额义务要求的同时,也将给责任义务主体一定的自主权限。相关地方政府可以根据自身电力需求因地制宜,制定各自的发展规划,从而避免全国可再生能源发展模式在方式上出现一刀切。”陶冶强调,“如果一个地区的可再生能源发展超出本地消纳能力,外送之前本地必须承担比较高的消纳比例责任,以避免‘我请客他买单’的情况。”
此外,新的配额制还可能会引入证书制度。“以后配额证书之间的交易可能会成为国家支持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的资金来源渠道,至少留下一个口子。”陶冶说。
地方政策探路
湖北省发改委、能源局日前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考核准备工作的通知》提出,湖北省将研究出台发电企业新上煤电项目、燃煤机组发电小时数与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占比挂钩的政策措施。不能完成考核目标任务的,调减燃煤机组发电小时数,并以此作为安排新上煤电项目的依据。同时未完成的新能源建设任务折算为碳排放量,要求企业购买对应的碳排放额度。
据记者了解,这一考核方式与国家层面方法一致。按照国家能源局制定的《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考核办法》(试行)规定,对在考核期未达到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基本指标或在年度中进展明显滞后的省,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可采取暂停下达或减少其化石能源电力年度新增建设规模等措施,有效调整有关地区的能源结构。
对于在考核期超过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基本指标的省,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在对其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进行考核时,将超过基本指标部分的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完电力消费量按照等价值折算成节能量,不计入该地区能源消费总量的控制限额。
记者在上述会议上获悉,我国可再生能源配额制的出台现已进入关键阶段,2015年元旦前后进行了新一轮的征求意见。随着内蒙古、湖北等地陆续出台地方版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规定,国家层面的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出台基本只是时间问题。
记者还了解到,配额制可能是所有可再生能源政策中与其他政策衔接最为广泛的制度。“随着可再生能源行业管理的不断完善,未来配额制会成为中央能源主管部门监管、考核地方主管部门或行业的重要手段。”上述分析人士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