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抓紧编报年度实施方案。各市要在规模指标下达后10日内,完成光伏电站项目备案,备案文件抄送省财政厅、物价局、能源局,作为申请国家补贴资金和省级电价补贴资金的依据。4月底前报送本市2015年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表(附件3),按照2015年新增项目、以往年度结转项目分类填报。其中,2015年新增项目是指纳入本年度规模的集中式光伏电站和地面全额上网、余额上网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包括2015年新增备案项目和2015年1月1日前已经核准或备案但今年开工的项目。2015年新增项目总规模不得超过下达的新增建设规模。以往年度结转项目是指2015年1月1日前已核准或备案、且已开工的光伏电站项目,须附送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组件和逆变器供货合同、开工照片等相关材料。本年度规模指标不足的,可按附件4另附报送,作为调剂备选项目。
六、切实加强协调推进工作。请各市把握关键环节,加大协调力度,提高服务效率。超过时限未报送2015年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表)或未将新增建设规模落实到具体项目的,将视情调剂该地区规模指标至落实情况好且有需求的地区。6月底,省发展改革委将组织开展年度规模内项目开工建设情况检查,建设进度快的地区可向省申请追加规模指标,由省通过省内调剂或向国家申请的方式予以追加(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原则上,6月底年度规模内项目开工率未达80%的,10月底年度规模内项目并网规模未达50%的,12月底年度规模内项目并网规模未达90%的,均调减本地区下一年度规模指标;12月底本年度新增备案全部自发自用地面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特别是“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并网规模超过5万千瓦的,增加该地区下一年度规模指标。请省电力公司依据下达的年度规模指标,加强对接,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开展配套送出工程建设,确保光伏电站建设与配套电网同步投产和运行。
七、充分发挥政策导向作用。按照国家73号文件,纳入年度建设规模的项目,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贴政策。省级补贴资金扶持政策,结合各市年度建设规模、屋顶光伏建设规模和光伏扶贫项目建设规模等统筹安排。对于屋顶光伏和光伏扶贫项目,各市要优先落实省补政策。各市要在备案文件中载明是否给予省补扶持政策。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2015年4月17日
抄送: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省财政厅、物价局,省扶贫办,省电力公司
附件1:2015年各市光伏电站新增建设规模安排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