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日-13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在北京举行。由天合光能董事长高纪凡提交的《关于创新机制推动光伏产业长效发展》由民建中央提交全国政协。
提案表示,光伏发电是一种清洁、安全的能源。实践证明,发展光伏产业对调整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转变城乡用能方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诸多良性迭加效应和重要战略意义。据中国光伏行业协会《2kw光伏电站节能减排效益》调研结果显示,一个2千瓦的光伏电站,每年可发电约2400度(按照标准日照4小时计算),折合减少电煤消耗约1吨,降低温室气体排放约2吨——约为五棵成年树一年吸收温室气体的总量。同时,由于光伏电站组件阵列的遮阴作用和清洗水的浇灌,使得土壤和植被得到不同程度的修复,客观上起到了防风固沙、控制水土流失、减少地表水量蒸发的作用。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光伏产业发展,先后出台了《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有效规范和促进了光伏产业健康发展,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
1.土地性质不清使得光伏电站开发用地难以解决。这是当前制约光伏产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意见》明确规定,“对利用戈壁荒滩等未利用土地建设光伏发电项目的,在土地规划、计划安排时予以适度倾斜”。《通知》也提出,“因地制宜利用废弃土地、荒山荒坡、农业大棚、滩涂、鱼塘、湖泊等建设就地消纳的分布式光伏电站”。但在实施过程中,国土部门和林业部门对土地性质认定的规范不同,相关数据库没有联网合并,导致某些项目用地在国土部门的规划中被划为“未利用地(盐碱地等)或是荒地”,而在林业部门的规划内则变成“规划林地或是宜林地”,造成往往实际上贫瘠荒芜的山地滩涂,因戴上“林地”的帽子而无法得到有效开发利用,一些早已获得核准和备案的项目迟迟无法施工。
2.电站数据不公开不利于行业长效健康发展。《通知》要求“完善分布式光伏发电工程标准和质量管理”。但在大量投资的刺激下,光伏行业鱼龙混杂,虽然目前有所好转,但低质产品仍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同时,由于各主要光伏电站开发企业对各自电站的发电和质量情况讳莫如深,导致目前国内尚未有一家权威机构能够对各品牌组件在实际使用过程中的各主要性能指标进行有效的数据采集分析和排名,完善的质量标准体系和评价机制迟迟无法建立。
3.已建成光伏项目入网难度仍较大。并网接入难一直是国内新能源应用发展无法回避的话题,对光伏在内的新能源发展具有很大的影响。尽管《意见》明确要求电网企业加强配套电网建设,确保光伏发电项目及时并网,保证优先全额收购光伏发电,《通知》中也从上网模式、并网服务和电网技术等多个方面都提出了要求,但在实际项目运作中,仍存在一些并网难题。可再生能源特别是光伏发电,电源不稳定,对电网的智能管理要求较高,客观上加大了电网公司的管理要求和工作量,因而部分地方电网公司对接入光伏电源并不积极。即使在某些发展光伏发电条件优越且电源消纳也没有问题的地区,电网公司也往往以技术性理由,拒绝为符合各相关政策的光伏电站(包含地面项目和分布式项目)接网,或是仅为已建设电站中的一小部分办理接入手续。
为此,建议:
1.进一步理顺协调机制。由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牵头组建专门的协调机制,针对每年度国家能源局制定的光伏项目装机规划量,根据不同省份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匹配的光伏建设用地专项指标,或者协调将国土及林业部门数据并网,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光伏用地解决方案。
2.创新光伏发电林地使用模式。由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林业和国土规划等部门进行专项研究,因地制宜,鼓励光伏、风电等新能源发电创新林地使用模式(如租用或林权所有者入股分红等),共同解决林地审批难、项目落地难等问题。
3.尽快建立国家统一的质量标准体系和评价机制。主管部门应明确要求各发电企业定期上报所有光伏电站的发电数据,尽快在听取行业意见的基础上选定一家专业、客观和权威的第三方机构对数据进行分析整理,并定期公布,尽早建立我国光伏应用端的质量标准体系和评价机制。
4.加强对光伏发电入网情况的考核。有关部门应根据《意见》和《通知》的规定,定期核实电网公司对光伏电站的接入情况。结合国家新能源发展规划及接网目标,根据各地不同情况,按年度制定电网企业对光伏等可再生能源的接网比例及消纳比例,并作为业绩考核标准之一。通过设定“硬指标”,督促电网加大投入,尽快提升电网的接入水平,保证光伏发电的足额消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