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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思考】光伏电站金融难题及对策研究

发表于:2015-03-04 10:51:14     作者:彭立斌 来源:阳光工匠光伏网

3.4停产

由于目前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制度设计中,度电补贴大部分寄希望与企业自发自用,这也是分布式电站难以准确计算投资回报的一个重要原因。如果企业停产,原电站设计的自发自用比例越高,损失比例越大。最大年销售收入降低30%以上,这是投资方和金融界无法承受的风险。

光伏发电是未来能源应用的重要方式,从改善环境,造福人类而言,面对困境我们不能退缩、畏惧和停止行业的发展。无论是政府还是企业,应该迎难而上,克服各种困难,逐步完善政府的政策支持水平,逐步提升产业的整体素质,使得光伏发电走上一条光明大道。

4地面电站对策研究

4.1严格限制西部地面电站的规模

建议政府严格限制地面电站的发展规模。就目前的光伏发电技术而言,本身发电量就小的光伏电站,远距离输送、多个等级升压和降压的损失、稳定电源机组备用等等原因大大降低了能源利用的效率。地面电站应该按照以销定产,略有超前的原则制订切实可行的装机规模。保证所有投产项目的发电能够基本满负荷。建议政府明确光伏电站,在进行技术改造和设备升级的时候,只要装机容量不超过原批准容量,保留20年电价不变。鼓励企业对老的光伏发电设备进行更新换代。

4.2明确土地使用税的适用范围

就光伏电站用地政策来说,目前国家政策已经非常明确。但是部分地方政府出于对税源考虑,在政策模糊地界利用政府权力征收土地使用税,而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年纳税额每平方米从0.6元到12元跨度非常之大,令企业面对强行发放的纳税通知难以应付。因此,就光伏电站的土地使用税,国家应该以法律法规的方式规定其是否征收或者征收标准,以免造成电站收益产生不正常的损失。

5分布式电站对策研究

5.1分布式电站的立项纳入建设规划的正规管理

所有分布式光伏电站都是建立在经过规划批准的建筑屋顶之上。与这些具有完善建设手续的建筑物相比,光伏电站通过规划备案之后办理产权登记存在着无法办理的法律障碍。基于政府工作程序中,土地登记是规划备案的基础,绝大多数规划部门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很难接受和办理。因此,政府应该明确规定,对于分布式光伏电站,只要有与屋顶业主签订的租赁合同,就必须给予规划备案,并且此规划的撤销同样必须经过规划部门批准。

责任编辑:solar_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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