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探索建立能源领域的区域协调机制。
积极沟通并尝试建立相关省份政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区域高层联系和协商,打破地区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区域经济政策、政府法规的一致性。(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煤炭厅)
四、保障措施
(一)健全完善能源法规政策。
健全能源产业政策。深入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出台全省能源、电力、煤炭、煤层气等实施条例。积极推进油气管网保护、能源储备等条例的制定和修订工作。根据山西特色,开展区域差别性能源税费和产业政策研究。
完善能源节约机制。实行差别化能源价格政策。加强能源需求侧管理,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培育节能服务机构和能源服务公司,实施能源审计制度。健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落实能效“领跑者”制度。
清理能源领域投资准入限制。进一步放宽能源投融资准入限制,充分发挥上市公司在能源投资中的拉动作用,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入的能源领域,鼓励境外资本依照法律法规和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参与能源领域投资,推进电网、油气管网等基础设施投资多元化。组建大型煤电产业投资基金。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能源开发。
(二)做好组织实施。
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山西省综合能源基地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充分发挥省综合能源基地建设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煤炭开发办公室、能源科技创新办公室、低热值煤发电办公室、新能源办公室、煤层气发展办公室、现代煤化工办公室、黄河水电开发办公室的统筹协调作用,加强对能源重大战略问题的研究和审议,指导推动本实施意见贯彻落实。
细化任务落实。各地要参照本实施意见,制定实施方案。省直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精心组织,细化任务,明确进度。重点能源企业要将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列入企业重要议事日程。本实施意见主要指标和部分内容可在编制全省“十三五”能源规划时予以调整或修订,以“十三五”能源规划为准。
加强督促检查。省综合能源基地建设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要协调其他专业办公室密切跟踪工作进展,掌握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督促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见到实效。在实施过程中,要定期组织开展评估检查和考核评价,重大情况及时向省综合能源基地建设领导小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