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加快推进煤炭资源配置市场化改革。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强化规划管理,积极探索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煤炭资源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和煤炭生产开发规划有机衔接的管理新模式。全面推进煤炭资源一级市场招拍挂,积极探索建立对二级市场超额收益或市场暴利进行合理抑制和科学调节的办法。积极探索建立对新设立和已有矿业权人申请综合勘察、综合开发共伴生资源的管理办法。探索煤炭资源供给与市场需求保持相对平衡的有效办法,近期省政府原则上不再新配置煤炭资源。(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煤炭厅)
4.深化行政审批管理改革。
依法合规对现有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清理、精简,对自行设定的类似行政审批、申报备案、登记、认证以及前置审批事项等坚决废止取消。坚持效率优先、权责统一,进一步简化审批和验收程序。优化审批流程,推进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相分离。建立并联审批,大力推进同类事项及同一部门负责的事项归并办理。继续下放和调整审批权限,强化地方和企业自主决策。(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煤炭厅)
5.构建煤炭现代市场体系。
充分发挥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作用,完善煤炭现货交易,推进能源商品场外衍生品交易,探索发展期货交易,通过市场化手段,积极吸引省内外煤炭供需双方和物流企业进入交易平台。完善煤炭物流体系,鼓励大型煤炭生产、消费企业整合资源,形成集公路、铁路、港口、航运和金融服务于一体的大物流服务体系。(责任单位: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省煤炭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
6.加强煤矿安全监管。
始终把煤矿安全作为全省安全生产监管的重中之重来抓,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坚持并落实好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现行安全监管体制和规章制度,加强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对煤矿建设生产的全过程监管。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确保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隐患排查整改到位、应急救援到位,探索建立由事故单位承担抢险救援费用的机制。(责任单位:省煤炭厅、山西煤监局)
7.强化煤炭环境保护监管和生态恢复治理。
强化政府环境保护监管和企业生态恢复治理主体责任。新建煤矿项目必须实行严格、高标准的环境保护制度,对已造成环境生态破坏的,要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由政府监督相关责任人实施环境修复治理,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法律责任。探索建立政府、企业、社会联动的生态修复第三方治理模式,引入市场化治理手段,开展第三方专业化治理。(责任单位:省煤炭厅、省环境保护厅)
(五)加强能源领域合作。
以合作共赢为导向,充分利用国际和国内两个市场,有效整合外需和内需两个资源,提升我省能源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实现开放条件下的能源安全。
1.积极支持能源企业“走出去”。
加快落实《关于促进企业“走出去”开展跨国经营的指导意见》(晋商合〔2013〕299号),按照“政府引导、企业决策、市场运作”的原则,引导我省企业加快“走出去”步伐。支持具备一定规模和实力的煤炭企业在煤炭勘探、矿建、采掘、装备制造等方面输出技术、管理和服务。鼓励有跨国经营需求的本土能源企业加快制定实施品牌、资本、市场、人才、技术跨国经营中长期规划,鼓励在境外设立研发中心,稳步开展能源资源产品深加工,增强我省能源企业国际竞争力,提升国家能源保障能力。(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
2.积极开展能源领域国际交流合作。
充分利用我省与德国北威州、美国西弗吉尼亚州等友好省州的合作基础以及中国(太原)国际能源产业博览会等国际性能源会展平台,建立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技术合作交流机制。积极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引资、引智、引技”的比较优势,积极引进世界500强和跨国公司等战略合作者,创新性、示范性地开展能源领域合作。(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外事侨务办、省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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