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信贷准入标准
(一)项目准入标准
1、核电项目
(1)符合国家核电安全发展规划要求、核辐射和核废料处理符合国家标准。
(2)机组符合三代安全标准。
2、风电项目
(1)项目有权部门核准同意。
(2)项目配套电网建设进展顺利且项目建成时具备完全上网条件,机组具备低压穿越能力。
(3)项目控股股东具有2年以上风电场建设运营经验,原则上上年利润总额不低于3亿元,近两年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4)原则上机组年利用小时数2000小时(含)以上,其中风电上网电价高于0.6元/千瓦时的地区机组年利用小时数1800小时(含)以上,海上风电场机组年利用小时数3000小时(含)以上。
(5)我行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5年。
对于近两年所在区域风电年发电设备利用小时数在2000小时(含)以上或是能够提供有效的风险缓释措施覆盖我行贷款风险项目,控股股东要求可酌情放宽。
3、太阳能发电项目
(1)项目控股股东应具有光伏电站运营经验,原则上年利润总额不低于1亿元,近两年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2)原则上由控股股东提供全程连带责任担保(无法落实股东担保的,应待项目建成后落实电费收费权质押)
(3)项目总装机量1万千瓦(含)以上,其中青海、新疆、甘肃、宁夏等省区项目总装机容量0.91万千瓦(含)以上.
(4)原则上项目所在地区年日光照射时间不低于2500小时。
(5)配套电网建设进展顺利且项目建成时具备并网发电条件。
(6)我行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5年。
对于工程单位造价低于1万元/千瓦或能够提供有效风险缓释措施覆盖我行贷款风险的项目,控股股东要求可适当放宽。
4、煤层气(瓦斯)发电项目
(1)项目控股股东为符合煤炭、电力、石油石化行业重点类客户分类标准的企业,原则上由控股股东提供全程连带责任担保。
(2)单机容量1000千瓦(含)以上。
(3)项目建成时具备并网发电条件。
5、生物质能发电项目
(1)原则上由控股股东提供全程连带责任担保。
(2)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位于省会城市或是东部地区经济发达、政府财政实力较强的地级城市;项目应优先选用成熟技术,审慎采用目前尚未得到实际应用验证的焚烧炉型;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须符合《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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