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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公开征求《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本)》意见

发表于:2015-01-12 14:06:54     来源:索比太阳能光伏网

四、环境保护

(一)新建和改扩建光伏制造项目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按照环境保护“三同时”要求,项目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应依法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运行。企业应有健全的企业环境管理机构,制定有效的企业环境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二)废气、废水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大气及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恶臭污染物排放应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对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要依法贮存、处置或综合利用,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59)相关要求,SiCl4 等危险废物应委托具备相应处理能力的有资质单位进行妥善处置;厂界噪 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
(三)鼓励企业通过ISO14001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14064 温室气体核证、PAS2050/ISO/TS14067 碳足迹认证。
(四)光伏制造项目应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工作,公开自行监测信息。
责任编辑:car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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