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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新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15年 第一批扶持计划申报指南

发表于:2015-01-12 00:00:00     来源:阳光工匠光伏网


四、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格

《深圳市新能源产业专项申报项目及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表》(在线填报后打印盖章)

(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需编辑目录,标注页码)

报告应按如下格式编写:

1.项目摘要(3000字以内)

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时间、技术基础、工艺路线,项目建设条件落实情况,项目运营模式,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等。

2.项目提出的背景与意义

包括国内外产业现状和技术发展趋势以及产业上、中、下游发展情况,产业链关键环节和技术难点,项目对产业发展的作用与影响,产业关联度分析,市场分析。

3.项目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

包括企业所有制性质、规模、发展规划及战略、在行业内的地位、主营业务及主要产品市场占有率、近三年经营业绩(总资产、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率等)、项目负责人及主要股东概况、已通过的有关企业质量体系认证、银行资信情况及近年来主要科研成果等。

4.项目的技术基础

包括研发团队情况,成果来源及知识产权情况,已完成的研究开发工作及中试情况和鉴定年限,技术或工艺特点以及与现有技术或工艺比较所具有的优势,该项技术的突破对行业技术进步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5.项目建设方案

包括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建设规模、建设地点、采用的工艺路线与技术特点、工程和主要设备选型及主要经济技术指标、项目招标内容、建设工期和进度安排、建设期管理及项目组织结构与人力资源配置等。

6.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

包括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节能措施、原材料供应、安全生产、卫生防疫、消防及外部配套条件落实情况等;其中节能专篇章节需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0年第6号令)要求进行编写。

7.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包括项目总投资规模,资金使用方案(包括申请补助资金用途),资金筹措方案以及贷款偿还计划等。项目总投资需列出固定资产投资(仪器设备及软硬件购置、工程建设等)、铺底流动资金等明细,其中固定资产投资占项目总投资比例不低于70%。资金使用方案需列出项目建设所需购置的主要设备、技术及软件等清单(设备种类、数量、参考单价、是否已购等)以及土建、流动资金等资金用途,填写《深圳市新能源产业发展专项申报项目设备购置表》(格式见通知附件4)。该购置表将作为核拨申请资金的依据。

8.项目财务评价、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

包括内部收益率、投资利润率、投资回收期、贷款偿还期等指标的计算和评估,项目建成后的运营方案、管理模式、达产产值及利润、新增就业人员等。

9.项目风险分析

包括项目的技术风险、市场风险、资金风险等评价情况,以及风险控制思路等。

10.研究结论与建议

11.申请补助资金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12.资金申请报告附件 (需在目录中列示)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3)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在有效期内且未满两年,已开工项目还需提供投资完成、工程进度以及生产情况证明材料),申报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主管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备案)意见;

(4)国土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和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租赁厂房需提供经主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

(5)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6)项目单位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若项目单位成立时间不足三年,需提供单位成立至今的财务审计报告);

(7)项目建设所需资金落实证明材料(申报截止日前三个月内银行开具的项目资本金、贷款意向书或承诺函、银行授信及贷款合同等材料);

(8)前期科研成果证明材料(权威机构认证证书或出具的技术检测报告、专利证书或专利实质审查通知书、软件著作权等);前期科研成果的成熟度,应能够满足产业化试验或产业化示范的要求(产品中试鉴定报告、小批量供货合同及使用情况报告、产品批量订单等);

(9)深圳市新能源产业专项申报项目使用政府补助资金招标事项计划表(格式见通知附件2);

(10)申报项目建设管理承诺函(格式见通知附件3);

(11)《深圳市新能源产业发展专项申报项目设备购置表》(格式见通知附件4)

(12)申报单位对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13)税务机关开具的诚信纳税证明;

(14)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15)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并附研发活动说明材料;

(16)国家相关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新能源相关产品的检测认定证书;

(17)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上述材料中,(1)-(12)条为必须提交的材料,其他材料企业可以依据自身实际情况补充提交。上述复印材料均需加盖本单位公章并验原件,需保密的材料请一并注明。

五、项目实施与管理

(一)项目申报单位依照有关规定负责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运营等,并配合市有关部门做好对政府补贴资金使用的稽察、检查和审计工作。

(二)项目申报单位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五日前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上季度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包括项目进度情况、存在问题等内容)。

(三)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资金申请报告批复的总体目标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项目出现重大情况需调整的,应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告。对不能完成总体目标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应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告。

(四)项目按规定要求达到项目总体目标后,项目申报单位应及时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工作,并在完成整体目标两年内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五)项目申报单位对所提供的项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政府补贴资金,不得擅自改变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一经发现,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委将责令限期整改,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政府补助资金,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solar_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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