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在人类历史发展上一直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传统能源危机日益突出、资源争夺日趋激烈的今天,新能源的开发和利用得到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据 World Energy Outlook (2012)调查显示,水电的稳步增长和风能、太阳能发电的迅速扩张已使可再生能源成为全球能源结构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到 2015 年,可再生能源将成为全球第二大电力来源(相当于煤炭发电量的一半),2035年时将接近煤炭发电量;并且,太阳能技术的发展快于其他任何可再生能源技术。太阳能是人类得以生存和发展的最基础的能源形式,因此太阳能开发利用技术的进步决定着人类未来的生活方式。
太阳能的利用涉及到的核心产业是光伏产业。光伏产业利用太阳能进行光伏转换,使太阳光射到硅材料上产生电流直接发电;而以硅材料的应用开发形成的光电转换产业链就是“光伏产业”。光伏产业链本身可以分为上游、中游和下游三个部分。上游生产晶硅或光伏薄膜原料;中游生产晶硅电池或薄膜电池组件;下游建设安装光伏电站。我国的光伏企业绝大部分集中于硅片(单晶硅片和多晶硅片)、太阳能电池片和组件的生产环节。由于这属于中游环节,因此有人称我国太阳能光伏业是典型的“两头在外”产业,上游多晶硅等原材料主要依赖进口,光伏组件等最终产品又主要销往国外的下游发电企业。这种产业格局决定了我国光伏产业对国外市场非常强的依赖性。因此,美国和欧盟对我国光伏产品进行的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对我国光伏产业的发展影响重大。
二、光伏贸易救济大事记
美国对中国
(1)第一次:
◆2011年10月19日,美国Solar World连同其余6家公司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和美国商务部提出申诉,要求对中国出口的太阳能电池板等产品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
◆ 2011年11月9日,美商务部正式启动对中国输美太阳能电池(板)产品反倾销反补贴调查。[8]该案涉案产品包括太阳能电池板等产品(modules, laminates,panels, building-integrated modules, building-integrated panels, or otherfinished goods kits,以下简称光伏产品),申请人指控中国产品的倾销幅度在49.88%-249.96%之间,指控的补贴项目包括出口品牌奖励、低于充分报酬提供原材料、优惠贷款和税收优惠等。
◆2011年12月2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初步裁定中国光伏产品对美相关产业造成损害。
◆2012年3月20日,美国商务部公布对中国光伏产品反补贴调查初步裁定,决定向中国企业征收2.90%~4.73%的反补贴税,并追溯90天征税。无锡尚德反补贴税率为2.90%,天合光能税率为4.73%,其他中国公司反补贴税率为3.61%。
◆2012年5月17日,美国商务部公布反倾销初步裁定,认定中国生产商/出口商存在倾销行为,倾销幅度为31.14%~249.96%。其中,向尚德倾销幅度为31.22%,天合光能(TrinaSolar)为31.14%,其他59家出口商为31.18%,其余所有中国生产商或者出口商为249.96%。
◆2012年10月17日,美国商务部对自中国进口的光伏产品作出反倾销、反补贴最终裁定,认定从中国进口的光伏产品存在18.32%~249.96%的倾销幅度,认定中国企业存在的补贴率为14.78%~15.97%。
◆2012年11月30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作出终裁,认定从中国进口的晶体硅光伏电池及组件实质性损害了美国相关产业。。
◆2012年12月7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命令,即日起,开始向从中国进口的太阳能电池征收反倾销和反补贴税。具体的征税产品包括中国产晶体硅光伏电池、电池板、层压板、面板及建筑一体化材料等。除此之外,美国商务部将无锡尚德倾的销幅度从31.73%下调至29.14%。
(2)第二次:
◆2014年1月23日美国商务部国际贸易局(ITA)公告将对中国大陆和中国台湾地区出口美国的部分光伏产品的进行反倾销、反补贴调查。
◆2014年2月26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裁定,从中国大陆和中国台湾地区进口光伏产品,对美国相关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
◆2014年6月3日美国商务部公布对中国晶体硅光伏产品的反补贴调查初步裁决,认定中国出口到美国的太阳能产品获得政府补贴,幅度为18.56%至35.21%。
◆2014年7月25日美国商务部公布对自中国进口的部分光伏产品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认定中国企业存在倾销行为,倾销幅度为26.33%~165.04%。
◆2014年12月16日美国商务部公布最终裁定,认定中国大陆厂商的倾销幅度为26.71%至165.04%,补贴幅度为27.64%至49.79%。
◆2015年1月29日:根据美国贸易救济程序,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于该日期前后做出终裁,如果该机构也做出肯定性终裁,美国海关将正式开征“双反”税;如果该机构否决中国相关产品对美国产业造成实质损害,美国将不征收“双反”税。
2. 欧盟对中国
欧盟对华光伏产品双反具体涉及到五个案件,针对太阳能玻璃(SOLAR GLASS)的反补贴案件AS 599, 反倾销案件AD 598,和再调查案件 R611;针对光伏板、光伏电池以及其他光伏组件(Crystalline siliconphotovoltaic modules and key components (i.e. cells and wafers)的反倾销案件AD 590,反补贴案件AS 594。
(1)AD 590 欧盟对华光伏板、光伏电池以及其他光伏组件反倾销调查案
◆2012年7月25日,以Solar World为首新成立的欧洲光伏制造商联盟(EU ProSun),针对“中国光伏制造商的倾销行为”向欧盟委员会提起申诉。
◆2012年9月6日,欧盟委员会(Council)发布公告,对从中国进口的光伏板、光伏电池以及其他光伏组件(crystalline siliconphotovoltaic modules and key components (i.e. cells and wafers),以下简称光伏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
◆2013年3月5日,欧盟理事会(Commission)发布公告,自2013年3月6日起,对产自中国的光伏板、光伏电池以及其他组件实施进口登记。这实际上等于变相宣布了确立追溯期。[20]其依据是欧盟反倾销条例第10(4)和第14(5),以及欧盟反补贴条例第16(4)和第24(5)。
◆2013年6月5日欧盟委员会宣布,欧盟自6月6日起至2013年8月5日对产自中国的太阳能电池板及关键器件征收11.8%的临时反倾销税。如果中欧双方未能在8月6日前达成解决方案,届时反倾销税率将提高。
◆2013年8月3日,欧盟理事会决定提高对自中国进口的晶体硅光伏组件和关键器件的临时反倾销税,税率为37.3%~67.9%。
◆2013年12月2日欧盟委员会做出决定,对自中国进口的晶体硅光伏组件和关键器件采取最终反倾销措施,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27.3%~64.9%。
(2) AS 594 欧盟对华光伏板、光伏电池以及其他组件反补贴调查案
◆2012年9月26日,EU ProSun向欧盟委员会提起申诉,指控中国的光伏企业获得政府补贴,并要求对其产品征收惩罚性进口关税。
◆2012年11月8日,欧盟委员会正式发布公告,对从中国进口的光伏板、光伏电池以及其他组件启动反补贴调查。
◆2013年3月5日,欧盟理事会(Commission)发布公告,自2013年3月6日起,对产自中国的光伏板、光伏电池以及其他组件实施进口登记。这实际上等于变相宣布了确立追溯期。[27]其依据是欧盟反倾销条例第10(4)和第14(5),以及欧盟反补贴条例第16(4)和第24(5)。
◆2013年12月2日,欧盟理事会决定对自中国进口的晶体硅光伏组件和关键器件采取最终反补贴措施,征收反补贴税,最高税率达到11.5%。
◆2013年12月4日,欧盟理事会决定接受中方提出的价格承诺。[30]2014年9月10日,欧盟理事会决定接受部分出口商与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就执行前述价格承诺所提出的修改。
(3)AD 598 欧盟对华太阳能玻璃反倾销调查案
◆2013年2月28日,欧委会发布公告称,基于欧盟光伏玻璃协会(EU ProSun Glass)的申诉,对原产于中国的太阳能玻璃发起反倾销调查,涉案光伏玻璃为碱石灰平板玻璃,具有铁含量低于300ppm、太阳透射率在88%以上等特性。
◆2013年11月27日欧盟理事会发布公告决定对自中国进口的太阳能玻璃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征收17.1%~42.1%的临时反倾销税。
◆2014年5月14日欧盟理事会发布公告,决定对自中国进口的太阳能玻璃采取最终反倾销措施,征收反倾销税。
(4)AS 599 欧盟对华太阳能玻璃反补贴调查案
◆2013年4月27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称,基于欧盟光伏玻璃协会(EU ProSun Glass)的申诉,决定启动对中国进口的太阳能玻璃启动反补贴调查。
◆2014年5月14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决定对自中国进口的太阳能玻璃采取最终反补贴措施,征收反补贴税。[36]
(5)R 611欧盟对自中国进口的太阳能玻璃进行反吸收复审调查案
◆2014年12月19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启动对自中国进口的太阳能玻璃产品的反吸收复审程序。这个反吸收复审程序是为了检验采取的反倾销措施是否对出口价格、转售价格或者后续销售产生了影响。
3. 中国对外双反调查
◆2012年7月2日,环中律师事务所代表江苏中能硅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西赛维LDK光伏硅科技有限公司、洛阳中硅高科技有限公司和大全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等国内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提起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
◆2012年7月20日,中国商务部发起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调查及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反补贴调查。
◆2012年9月17日,环中律师事务所代表江苏中能、江西赛维LDK、洛阳中硅和重庆大全新能源等国内多晶硅产业提交书面申请,请求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进行反补贴调查,并将该调查与2012年7月20日商务部已发起的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调查及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反补贴调查进行合并调查,累积评估上述3国(地区)出口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
◆2012年11月1日,中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决定即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太阳能级多晶硅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调查。
◆2012年11月26日,中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将对向原产于美国、韩国和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追溯征收反倾销税,以及对上述多晶硅追溯征收反补贴税进行调查。
◆2013年2月20日,原定于当日公布的初裁结果被推后。
◆2013年7月18日,中国商务部公布对美韩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初步裁定。公告称,采用保证金形式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太阳能级多晶硅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初裁认定,自美国进口多晶硅的倾销幅度为53.3%至57%,自韩国进口的倾销幅度为2.4%至48.7%。[39]
◆2014年1月20日,中国商务部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决定对美国公司征收53.6%~57%的反倾销税。[40]同日,中国商务部也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反补贴调查的最终裁定》,决定自2014年1月2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征收反补贴税,对各公司征收的反补贴税税率最高为2.1%。
◆2014年1月24日,中国商务部发布初裁公告,认定原产于欧盟的太阳能级多晶硅存在倾销,国内多晶硅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014年4月30日,中国商务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决定自2014年5月1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征收反倾销税。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为14.3%~42%。同日,中国商务部也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反补贴调查的最终裁定》,决定自2014年5月1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征收反补贴税,对各欧盟征收的反补贴税税率为1.2%。
三、原因分析
首先,从长远资源战略角度来看,太阳能资源在将来肯定会越来越重要。
鉴于太阳能资源的重要性,各国都在想办法促进本国光伏产业的发展。比如,德国通过《电力购买法》、《可再生能源法》等法律法规有效刺激了德国光伏产业的发展;又比如意大利出台的太阳能补贴方案。美国法律中促进太阳能产业发展的法规主要有颁布于1978 年的《公共事业政策管理法》、1990 年的《清洁空气法修正案》、1992年的《能源政策法案》,其中2005年布什政府签署的《2005年能源政策法案》一直沿用至今。
其次,从欧美对华发动双反的直接动机来看,相关行业对政府的压力非常大。
欧盟和美国在对华启动双反调查之时,其本国光伏产业许多企业均面临破产。如柏林Solon(光伏电池生产企业)、德国SolarMillennium(电站制造商)等光伏产业代表性企业纷纷倒闭;美国Solyndra,Ev-ergreenSolar 和 SpectraWatt 相继申请破产保护。光伏企业的破产是引起欧美国家发起反补贴调查的直接原因。当然另一方面,破产的企业自顾不暇,行业代表则可充分利用这些情况向政府施压。
第三,从战略时机来考虑,现在是光伏贸易战的关键时期。
依据入世承诺,2016 年中国将取得市场经济地位,对华实施反倾销调查的程序中将不能采用第三方替代国价格计算倾销幅度。这将降低调查机构在针对中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案件中主观任意裁量的余地,所以欧美国家一方面利用这个最后的时间窗口加紧提起反倾销调查,另一方开始寻找新的出路,对华的光伏反补贴调查只是它们寻找出路的尝试之一。由此可见,将来的反补贴调查不太可能因中国取得市场经济地位而下降。
最后,此次贸易战的关键在于发展中的光伏产业具有一定的脆弱性。
光伏产业发展成本比较高,需要扶持。如前所述,世界各国出台了很多鼓励或补贴太阳能产业发展的法规。我国的光伏产业发展跌宕起伏,国内已有50多家太阳能企业倒闭,三分之一的企业处于半停产状态。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国家不予以扶持,社会不予以关注,光伏产业的发展可能会面临更大的困境。
四、对策
光伏产业的重要性决定了国家必须予以重视,而其脆弱性决定了光伏产业的发展需要政府一定的支持。
我国政府已经采取了很多措施对光伏产业予以扶持。如《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14年光伏发电年度新增建设规模的通知》。
除了在产业政策方面的扶持,在另一条战线,即贸易救济方面,我国也先后实施了对美国、欧盟多晶硅产品的反倾销及反补贴措施。此外,对任何国外不公平的贸易救济措施均应毫不犹豫地诉至WTO争端解决机制。比如,对正在进行中的美国对中国的部分光伏产品双反调查我们就应密切关注,如果明年一月美国方面最终决定征税,我国就应当考虑将不符WTO规则的美国的双反措施诉WTO争端解决机制。
各国光伏贸易之争已经持续了四五年,而且很可能继续下去。这样持久的较量需要企业、政府、律师等各界人士的努力,运用贸易救济及WTO争端解决机制等手段维护企业和国家的正当利益。
索比光伏网 https://news.solarbe.com/201501/01/202543.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