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大新材11月26日晚间公告称,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拟将辽宁新大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简称“辽宁新大新”)51%股权转让给自然人鹿行峰,价格将以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为定价依据。转让完成后,公司不再持有辽宁新大新的股权。
新大新材于2012年9月和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政府签订了《招商引资协议》,拟联合中能国电(北京)国际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在辽宁省朝阳县建设装机容量约400MW的太阳能光伏并网发电项目,并合资注册成立了“辽宁新大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来运作光伏电站项目。
公司称,鉴于辽宁新大新经营不善,连年亏损;且跨省布局,导致公司对辽宁新大新经营管理的难度加大,辽宁新大新经营业绩未达预期,公司一直在寻找合适的解决途径,来推动辽宁新大新的发展。
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10月31日,辽宁新大新资产总额30866.61万元,净资产4619.92万元,2014年1月至10月营业收入0元,净利润-2212.21万元(未经审计)。
新大新材表示,公司拟通过建设太阳能光伏电站方式布局光伏产业链终端的总体战略并未发生变化,在公司总体战略不变的前提下,公司将实施区域性战略转移,适时选择光照条件及土地资源更为适合公司自身情况和建设计划的地区开展光伏电站项目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