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国家
能源局派出机构办结投诉事项,应当自作出办结决定之日起5日内告知投诉人。
三 举报处理
第二十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对属于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
能源监管职责范围,并且被举报人基本情况清楚、有具体的违法事实、线索清晰并且附带相关证据材料的举报,应当受理。
第二十一条 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不予受理:
(一)举报事项不属于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能源监管职责范围的;
(二)没有明确的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无法查找;
(三)没有具体的违法事实或者查案线索不清晰的。
第二十二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举报事项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被举报人违法违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其他处理;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被举报人的行为未违法违规的,终止办理,予以结案;
(三)举报事项证据不足,无法查明的,终止办理,予以结案。
第二十三条 举报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长办理期限,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对具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当告知其延期理由:
(一)举报事项复杂,涉及多方主体的;
(二)举报事项调查取证困难的;
(三)举报事项需要专业鉴定的;
(四)其他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
第二十四条 举报办结后,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有举报人的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的,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处理结果。
四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应当依法保护投诉人和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举报人的举报材料和相关信息。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有功的个人和组织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处理投诉举报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或者泄露举报信息或者隐匿、销毁举报材料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有关个人和组织应当对所投诉举报的内容负责。诬告、诽谤他人,或者以投诉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能源监管工作正常进行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五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5日、7日为工作日。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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