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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政发〔2014〕2号 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意见(试行)

发表于:2014-11-18 00:00:00     来源:江山市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加快推进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优化能源结构,根据《浙江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光伏应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3〕49号)和《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衢政发〔2013〕53号)文件精神,结合江山实际,特制订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力争到2015年,全市光伏发电总装机容量达到50兆瓦。

(二)支持范围。工商注册地在江山市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的企业,在江山市域范围内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均可申报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价和工程建设补贴。

二、鼓励重点

强化引导,优先支持在高耗能的工业企业以及工业园区内建设规模化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有序开展地面光伏电站项目建设,鼓励市域内屋面面积相对较大、设备易于安装、发电就地消化能力强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大型商场(市场),开发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三、鼓励措施

(一)光伏发电项目发电量可以全部上网、全部自用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用户不足电量由电网企业提供。

(二)光伏电站项目。项目建设按装机容量给予每瓦0.3元的一次性补助;上网电价在国家标杆电价和省级补贴的基础上,再给予0.2元/千瓦时的补助。

责任编辑:solar_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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