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推进光电建筑一体化应用,组织开展连片设施光伏发电照明试点。在不影响城市景观得前提下,鼓励屋顶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且符合光伏发电发电要求得新建建筑物,按照光伏发电建筑一体化得要求进行同步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凡符合光伏发电建筑一体化发电系统建设条件得在建或已建成建筑屋顶,均鼓励补建和改建光伏发电发电系统。积极推广光伏发电玻璃幕墙、顶棚、光伏发电瓦等得使用。在道路交通信号设施、公园和居民区道路照明、高速公路服务区照明、公交车站和公共自行车棚照明等方面,开展光伏发电照明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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