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政发〔2014〕29号 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若干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提高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提升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的比重,建设低碳城市,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光伏等新能源推广应用与产业发展的意见》(浙政办发〔2009〕55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13〕75号)精神,现就推进我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目标及推进原则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推广应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断提升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规模,到2016年底全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装机总容量力争达到40兆瓦。在工作推进中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布局。确定乐清经济开发区为先行单位,乐清湾港区和我市各类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积极参与,将分布式光伏发电作为低碳化改造的重要措施,以规划带项目,集中连片开发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系统。
(二)示范先行。在工业园区、住宅小区、商场及公共建筑等符合条件的场地选择1至2个分布式光伏发电试点单位,取得成功经验后,再全面推广。
(三)有序推进。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手段,政府加强引导,共同推进现有建筑物和在建、在批建筑物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照先易后难原则,科学有序推进。
二、建设模式
(一)企业(居民)自建模式。企业(居民)向市发改局申请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申请通过后由企业(居民)或者委托第三方自行建设,项目建成并网后给予电量补贴。
(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由合同能源管理公司与有建设意愿的企业(居民)协商达成协议,企业(居民)享受协议规定的电价及其他优惠,合同能源管理公司负责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运营,并享受政府电量补贴。合同能源管理公司在约定的投资回收期后将项目产权无偿移交企业(居民)。
(三)政府统一组织建设模式。市有关部门在新农村建设、农房聚集改造、城中村改造、旧村改造、廉租房建设、标准厂房建设、“平改坡”等工作中,要组织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按其建成并网后发电量予以补贴。
(四)租赁屋顶建设模式。在园区管委会或者企业主管部门牵头协调下,建设运营企业与屋顶所有者签订屋顶租赁协议,集中连片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享受政府电量补贴。
三、政策扶持
(一)设立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光伏专项资金),扶持市域内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主要用于考核奖励和发电补贴。
(二)鼓励省级以上园区管委会做好园区低碳化改造规划,列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集中连片开发建设。园区低碳化改造规划所需经费由光伏专项资金予以适当补助。新建或者拓展的各类园区,必须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纳入发展规划,科学布局,同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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