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拳整顿三种扰乱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
对于
光伏电站项目投资开发过程中存在的倒卖路条现象,《通知》要求申请光伏
电站项目备案的企业应以自己为主 (作为控股方)投资开发为目的,能够按照规划和年度计划及时开展项目建设。出于正当理由进行项目合作开发和转让项目资产,不能将政府备案文件及相关权益有偿转让。
已办理备案手续的项目的投资主体在项目投产之前,未经备案机关同意,不得擅自将项目转让给其他投资主体。
对于不以自己为主投资开发为目的、而是以倒卖项目备案文件或非法转让牟取不当利益为目的的企业,国家
能源局要求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应规定其在一定期限内不能作为投资主体开发光伏电站项目。
对于一些地方出现的各种地方保护和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通知》要求各级地方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在配置光伏电站资源时,应制定公开公平公正的规则,不得以各种理由限制本地区之外的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不得对企业提出强行采购本地区光伏电池板等产品的要求。在配置光伏电站资源和项目备案环节,不得向企业收取国家法律法规之外的任何费用,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企业摊派与项目建设无关的任何费用,实行招标等竞争性方式配置光伏电站资源的,不得以资源使用费等作为竞争条件。
对于光伏电站开发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通知》指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光伏电站资源配置、项目备案和建设过程的管理,结合派出机构通报的监管信息,对不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光伏电站资源配置和违规收费行为以及企业的投机行为要及时制止纠正。对于通过转让项目备案文件及相关权益牟取非法利益的企业,按照“谁备案、谁负责、谁处理”的原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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