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强化补贴保障。自投自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发电量,实行按照全电量补贴政策,在国家0.42元/千瓦时(补贴20年)的基础上,省再补贴0.1元/千瓦时。省能源局在制定全省光伏发电项目计划时,优先保障自投自用光伏项目享受国家电量补贴政策。地方政府也要优先支持自投自用光伏项目实施,目前尚未明确光伏应用推广政策的市县(市、区)要抓紧明确政策。电网企业按月与自投自用光伏项目补贴资金及时足额转付到位。申请投资补助和电量补贴的光伏发电项目,原则上应采购《浙江省光伏建筑一体化产品推广目录》内产品。
六、加大用能支持。光伏发电项目发电量可在年度用能指标中予以抵扣,并在2014、2015年省对各市的单位生产总值能耗考核中,新增并网的光伏发电量可抵扣计算中的用能总量。各设区市可按年度汇总本地区并网运行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及光伏发电量,报省经信委审核确认后予以抵扣。对企业自投自用光伏项目装机容量达到企业用电报装容量20%及以上的,可以在执行有序用电时降低有序用电等级一档。
七、统筹屋顶资源。省经信委牵头建立省、市、县三级联动的光伏屋顶资源信息对接平台,以产业园区、用能大户和公共建筑等领域为重点,坚持市场主导原则,推广嘉兴屋顶资源统筹收储的试点经验模式。年综合能耗超过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高能耗项目,具备建设屋顶光伏发电条件的,原则上应纳入光伏屋顶资源统筹范围。加强对纳入统筹范围光伏屋顶资源的跟踪,在优先鼓励自投自用同时,引导其它企业与屋顶资源业主开展屋顶租赁开发、合同能源管理等合作。
八、创新融资模式。省经信委等有关部门支持10MW以上的优质自投自用光伏项目,列入银企对接重点项目计划。鼓励基金、保险、信托与产业资本结合,加快光伏应用推广,鼓励担保机构对中小型企业建设的自投自用光伏项目开展信用担保。对优质自投自用光伏项目,探索项目资产作为质押的贷款机制。
九、完善专业服务。通过市场机制,推荐建设光伏云服务平台,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新一代技术,向自投自用光伏发电业主提供融资保险、系统设计、安装建设、检测验收、运行监测、维护保养等环节的专业化服务。鼓励自投自用光伏发电业主积极与光伏云服务平台合作,安装光伏电站在线监控系统,通过光伏云服务,实现光伏电站持续高效运行,保障光伏发电投资收益。支持光伏云平台优先接入企业自投自用光伏项目,并在运维服务收费中给予一定优惠。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4年10月29日
原标题:浙江《关于鼓励企业自投自用分布式光伏发电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