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志润律师事务所
关于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圣坤仁合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与珠海兴业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签署的
《围场县中草药种植结合一期50MW光伏发电项目
工程总承包(EPC)合同》的
法律意见书
致:围场满族蒙古自治县圣坤仁合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圣坤仁合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坤仁合”)
于2014年10月27日与珠海兴业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兴业”)
签署了一份《围场县中草药种植结合一期50MW光伏发电项目工程总承包(EPC)合
同》(以下简称“《工程总包合同》”)。
鉴于上述事项,广东志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圣坤仁合的
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中小
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5号:日常经营重大合同》(以下简称“《备忘录
第15号》”)对《工程总包合同》的签署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基于对事实和《工程总包合同》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
虚假、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圣坤仁合或其母公
司就《工程总包合同》的签署进行公告的必备文件予以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出具
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合同相对方基本情况的真实性
与圣坤仁合本次签署《工程总包合同》的合同相对方为珠海兴业。
经核查,本所认为,珠海兴业是一家在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并领
取营业执照的台港澳与境内合资有限责任公司,有效存续,其作为签约主体是真
实存在的。
二、合同相对方签署协议书的资格
经核查,本所认为,珠海兴业是有效存续的公司法人,其具有签署《工程总
包合同》的合法资格。
三、协议书的签署和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
经核查,本所认为,《工程总包合同》由圣坤仁合与珠海兴业各自授权代表
签署并加盖公章,《工程总包合同》的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工程
总包合同》的签署和协议内容合法、真实、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工程总包合同》项下圣坤仁合与合同相对方珠海兴
业真实存在,其具有签署《工程总包合同》的合法资格,并且《工程总包合同》
的签署和协议内容合法、真实、有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为《广东志润律师事务所关于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圣坤仁合光伏发电有
限公司与珠海兴业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签署的<围场县中草药种植结合一期
50MW光伏发电项目工程总承包(EPC)合同>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无正
文]
广东志润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殷长龙 黄 亮
胡安喜
2014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