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网公司不仅牟到了(自定价)丰厚存量利润,更牟到了(发改委定价)超额增量利润。使理应直接鼓励或奖励给光伏发电企业技术创新的
补贴,却让电网公司通过定价权和讨价权从中谋得了无风险的利润大头。而吃“螃蟹”的投资人在得到补贴的同时,不仅必须去承担光伏发电功率衰减等质量问题可能带来的投资风险和忍受长达10年左右的投资回收期,而且要为电网公司打工,上缴入网的超额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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