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出台后,国家将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电网企业制定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指标,通过强制性政策为地方政府、电力企业戴上紧箍咒。
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出台在即指标完不成将追责 电网企业是责任主体
我国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几经修订,出台在即。这项被称为最难产的能源政策,目前正在征求各方建议,方案再次修订后将上报国务院审定。
记者获悉,国家能源局所起草的《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考核办法(试行)》(下称“《考核办法》”),已经由国家发改委主任办公会讨论并原则通过。根据会议提出的意见,能源局修订后再向财政部、环保部、国资委等部委,各省政府及发改委、各电网企业和主要发电企业征求意见。
根据8月份发改委主任办公会讨论的《考核办法》,配额指标将分为基本指标和先进指标两级进行考核。按照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须达到基本指标,鼓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超过基本指标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
强制措施发展可再生能源
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出台后,国家将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电网企业制定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指标,通过强制性政策为地方政府、电力企业戴上紧箍咒。
按照《考核办法》,国家将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纳入配额制考核范围,具体包括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能发电、地热发电和海洋能发电等技术,具备规模化发展的主要是前三项。
一位能源专家称,设计这种机制的原因考虑的是非水可再生能源所具有的特殊性。水电技术和产业已相当成熟,而风电和太阳能发电等新兴可再生能源还很弱小,开发成本高,市场需求有限,不能用发展大能源的模式来发展可再生能源。
但是,配额制具有强制性,执行过程则有强烈的行政性和计划性。在方案制定过程中,有诸多不同意见,仅是理论研究就有十余年时间。
今年8月发改委主任办公会专门讨论《考核办法》。熟悉方案制定的人士介绍,这次会议主要提出三点意见:一是东部地区应承担更多发展可再生能源的责任,提高东部地区配额指标;二是强化电网企业承担完成配额的责任;三是配额指标分基本指标和先进指标两级进行考核。
根据方案,计入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的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包括:本地区生产并消费的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量;从区域外输入电量中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量;以及本地区可计量的自发自用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量。向其他区域输送的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量计入受端地区,不再计入送端地区。
地方政府、电网企业是责任主体
根据《考核办法》,各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及省级电网企业共同承担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的责任。
其中,地方政府承担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的行政管理责任,国家电网企业对所属省级电网企业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承担领导责任。而各主要可再生能源电力经营企业按项目所在省人民政府的要求,承担扩大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投资的责任,履行高效进行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的义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对权益发电装机容量超过500万千瓦的发电投资企业(集团)的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的投资和生产情况进行监测评价,并按年度公布监测评价报告。
此外,《考核办法》提出严格的监管要求。对在考核期未达到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基本指标或在年度中进展明显滞后的省,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可采取暂停下达或减少其化石能源电力年度新增建设规模等措施,有效调整有关地区的能源结构。未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基本指标的省及所隶属的国家电网企业应向国务院作出专门报告。
对于在考核期超过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基本指标的省,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在对其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进行考核时,将超过基本指标部分的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完电力消费量按照等价值折算成节能量,不计入该地区能源消费总量的控制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