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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意见稿)

发表于:2014-09-19    

(四)项目备案文件;

(五)项目并网文件。对于非居民家庭项目,由供电部门出具同意项目并网运行的函;对于居民家庭项目,由供电部门出具光伏发电项目并网验收意见单;

(六)项目验收合格文件。对于非居民家庭项目,提供经有国家实验室认可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对于居民家庭项目,出具供电部门验收合格证明;

(七)光伏产品组件及逆变器的第三方检测报告;

(八)项目建设居民个人或单位还需提供由供电部门出具的项目运行1年所发电量证明文件;

(九)其他需提供的文件。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光伏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其中,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受理光伏专项资金申请、核定补助资金额度、会同市财政局下达补助资金计划;市财政局负责资金拨付、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资金申请单位或个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负责,对提供虚假资料或其他不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的,将对补助资金予以收回,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责任编辑:solar_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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