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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意见稿)

发表于:2014-09-19    

  第三章补助对象、方式和标准、补助时间

第八条补助对象。居民家庭和公共机构建筑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补助对象为项目建设居民个人或单位;其他类型建筑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补助对象为建筑物权属人和项目建设单位。

第九条补助方式和标准。采取后补助方式,在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建成投产满1年或验收合格后开始补助。

(一)对于项目建设居民个人或单位,按照0.1元/千瓦时的标准,以项目上一年度所发电量为基础计算补助金额。补助时间为项目建成投产后连续10年。

(二)对于建筑物权属人,以建成的项目总装机容量为基础,按0.2元/瓦的标准确定补助金额,一次性发放给建筑物权属人。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为200万元。

第十条补助时间。2020年前在广州市行政辖区内建成的符合条件的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均可享受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专项资金支持。

  第四章资金申请、审批和拨付程序

第十一条资金申请程序。每年10月15日前,对符合申请条件的项目,由资金申请单位或个人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填写资金申请表(见附件),经项目所在区发展改革局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后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审核。

第十二条资金审批和拨付程序。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对光伏专项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编制光伏专项资金安排计划,按要求上报审定后,于每年11月底前下达资金安排计划,原则上每年下达1次,市财政局按规定办理核拨资金手续。

第十三条光伏专项资金申请需同时提供以下证明文件:

(一)项目所依托建筑物产权证明文件;

(二)资金申报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个人提供房屋产权所有人个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项目建筑物屋顶或侧立面使用合同或协议(利用自有建筑建设的不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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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solar_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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