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将该政策调整与之前的征求意见稿进行对比分析,
点评如下:
最终文件:高度重视发展
分布式光伏发电的意义。光伏发电是我国重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推进光伏发电应用对优化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改善生态环境、转变城乡用能方式具有重大战略意义。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范围广,在城乡建筑、工业、农业、交通、公共设施等领域都有广阔应用前景,既是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的重要力量,也是促进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的重要举措。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发展分布式光伏发电的重大战略意义,主动作为,创新机制,全方位推动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
点评:该段文字没有出现在征求意见稿中,将分布式光伏的战略意义提高到较高的层次,即促进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的举措,要求各地全方位扶持推动分布式光伏的发展,表明
能源局大力发展分布式光伏的决心。
最终文件:加强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规划工作。各地区要将光伏发电纳入能源开发利用和城镇建设等相关规划,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要组织工业企业集中的市县及各类开发区,系统开展建筑屋顶及其他场地光伏发电应用的资源调查工作,综合考虑屋顶面积、用电负荷等条件,编制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规划,结合建设条件提出年度计划。各新能源示范城市、绿色能源示范县、新能源应用示范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区要制定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规划,并按年度落实重点建设项目。优先保障各类示范区和其它规划明确且建设条件落实的项目的年度规模指标。
征求意见稿:加强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规划工作,各地区应高度重视光伏发电应用对优化能源结构、防治大气污染、促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大意义,将光伏发电纳入相关规划,各级能源主管部门要组织工业企业集中的市县及其经济开发区和各类工业园区,系统开展可安装光伏建筑屋顶及其他场所的资源调查工作。综合考虑屋顶面积、用电负荷等条件,编制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规划,结合建筑业主单位安装光伏的意愿和准备工作情况提出建设计划。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在分配年度规模指标时,优先保障规划明确且建设条件已落实的项目。各新能源示范城市、绿色能源示范县、新能源应用示范园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区要制定和完善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规划,并按年度落实重点建设项目,国家在年度规模管理上对各类示范区的项目优先保障。
点评:对政府责任主体更加明确,要求省能源主管部门编制分布式光伏应用规划,并指出优先保障各类示范区和其它规划明确且建设条件落实的项目的年度规模指标,比征求意见稿中多提到了规划明确且建设条件落实的项目,有利于下半年非示范的分布式项目的推动,利好林洋电子、阳光电源、爱康科技等分布式建设/运营商的项目推动。
最终文件: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充分利用具备条件的建筑屋顶(含附属空闲场地)资源,鼓励屋顶面积大、用电负荷大、电网供电价格高的开发区和大型工商企业率先开展光伏发电应用。鼓励各级地方政府在国家补贴基础上制定配套财政补贴政策,并且对公共机构、保障性住房和农村适当加大支持力度。鼓励在火车站(含高铁站)、高速公路服务区、飞机场航站楼、大型综合交通枢纽建筑、大型体育场馆和停车场等公共设施系统推广光伏发电,在相关建筑等设施的规划和设计中将光伏发电应用作为重要元素,鼓励大型企业集团对下属企业统一组织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工程。因地制宜利用废弃土地、荒山荒坡、农业大棚、滩涂、鱼塘、湖泊等建设就地消纳的分布式光伏电站。鼓励分布式光伏发电与农户扶贫、新农村建设、农业设施相结合,促进农村居民生活改善和农业农村发展。对各类自发自用为主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受到建设规模指标限制时,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及时调剂解决或向国家能源局申请追加规模指标。
征求意见稿:鼓助开展多种形式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重点支持屋顶面积大、用电负荷大、电网供电价格高的工业园区和大型工商业企业开展光伏应用,使具备条件的大屋顶资源得到充分利用。鼓励各级地方政府在国家电量补贴政策基础上制定配套的投资补助或电量补贴政策,并且对学校、医院、公共机构等公益性领城以及各类保障性住宅和农村的分布式光伏应用适当加大支持力度。在火车站(含高铁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及相关设施、飞机场航站楼、大型综合交通枢纽屋顶、大型体育场馆和停车场等公共设施推广应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鼓励大型企业集团对其下属企业统一组织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工程,并将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作为企业节能减排的重要工作。利用废弃土地、荒山荒坡、农业大棚、滩涂、鱼塘、湖泊等土地资源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在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项目容量不超过20MW)且所发电量在并网点变压台区消纳,可执行当地光伏电站标杆电价政策。电网企业参照分布式电源通过“绿色通道”提供高效便捷接入服务。
点评:明确提出对在自发自用为主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受到建设规模指标限制时,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及时调剂解决或向国家能源局申请追加规模指标,此条为分布式光伏行业重大利好,意味着自发自用为主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受规模指标的严格控制,一旦商业模式形成,需求量将出现明显增加,企业可通过申请追加规模指标,预计未来东部分布式总量有望超出规划预期。
分布式光伏概念不仅限于屋顶分布式,废弃土地、荒山荒坡、农业大棚、滩涂、鱼塘、湖泊等建设就地消纳的分布式光伏电站由于直接接入配网,商业模式更加明晰,鼓励放开后该部分建设量将迅速增加,成为近两年分布式建设的主要市场之一。
强调农村市场,标杆电价的推出将有效释放低电价的优质屋顶资源,农村屋顶市场的释放将有效扩充分布式光伏市场的资源量,市场空间进一步提高。
最终文件:加强对建筑屋顶资源使用的统筹协调。鼓励地方政府建立光伏发电应用协调工作机制,引导建筑业主单位(含使用单位)自建或与专业化企业合作建设屋顶光伏发电工程,主动协调电网接入、项目备案、建筑管理等工作。对屋顶面积达到一定规模且适宜光伏发电应用的新建和改扩建建筑物,应要求同步安装光伏发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政府投资或财政补助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新城镇和新农村建设,应优先考虑光伏发电应用。地方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通过制定示范合同文本等方式,引导区域内企业建立规范的光伏发电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模式。地方政府可将建筑光伏发电应用纳入节能减排考核及奖惩制度,消纳分布式光伏发电量的单位可按折算的节能量参与相关交易。鼓励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根据《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参与国内自愿碳减排交易。
征求意见稿:加强对建筑崖顶资源使用的统筹协调。在分布式光伏应用的示范区和其他潜力大的地区,地方政府应建立光伏应用协调工作机制,引导建筑业主单位(含使用单位)积极开展光伏应用。对于屋顶面积大且适宜安装光伏的建筑物。地方政府应积极协调建筑业主单位(含使用单位)自建或与专业化光伏发电企业合作建设屋顶光伏工程,并且在办理电网接入、项目备案、建筑管理等方面予以协调支持。对超过一定规模的新建和改扩建建筑物,可要求同步安装光伏发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太阳能资源条件好且屋顶较大的节能建筑应包含光伏发电应用。政府投资或对政补助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新城镇和新农村建设,应优先考虑光伏发电应用。地方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在符合有关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对合同能源管理方式投资经营的光伏发电项目的电价优惠幅度(或屋顶租金)等规定统一的条件。地方政府应将建筑光伏应用纳入节能减排考核及奖惩制度,消纳分布式光伏发电量的单位可按折算的节能量和碳减排量参加相关交易。
点评:强制力度更大,要求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新城镇和新农村建设优先考虑分布式光伏应用,通过政府引导的方式逐步打开分布式光伏市场,我们认为在目前分布式光伏资产没有得到有效认可的情况下,政府的推动促进第一批度电补贴模式下分布式项目的应用,作为分布式光伏资产的标杆样本,经过一段时间现金流的验证,资产的认可度将大幅提高,分布式光伏将更加市场化。
鼓励分布式发电项目参与碳减排交易,我们认为随着国内碳减排交易市场的兴起,参与分布式项目开发和运营的公司有望从碳减排交易获得另一笔额外收益,根据我们测算,每兆瓦光伏发电项目年均收益有望达到6-12万元,对分布式项目收益率提高有一定积极影响。
最终文件:完善分布式光伏发电工程标准和质量管理。加强光伏产品、光伏发电工程和建筑安装光伏发电设施的安全性评价和管理工作,对载荷校核、安装方式、抗风、防震、消防、避雷等要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工程规范。并网运行的光伏发电项目和享受各级政府补贴的非并网独立光伏发电项目,须采用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认证的光伏产品。建设单位进行设备的采购招标时,应明确要求采用获得认证的光伏产品,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要求。各地区的市县(区)政府要建立建筑光伏发电应用的统筹协调管理工作机制,加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质量管理和安全监督。各级地方政府不得随意设置审批和收费事项,不得限制符合国家标准和市场准入条件的产品进入本地市场,不得向项目单位提出采购本地产品的不合理要求,不得以各种方式为低劣产品提供市场保护。
征求意见稿:基本无差异。
点评:强调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质量管理问题,我们认为在度电补贴模式下,企业将更加自发提高电站质量标准,政府的监督将为市场提供一定的产品标准,有利于市场有序发展。
最终文件:建立简便高效规范的项目备案管理工作机制。各级能源主管部门要抓紧制定完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管理的工作细则,督促市县(区)能源主管部门设立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受理窗口,建立简便高效规范的工作流程,明确项目备案条件和办理时限,并向社会公布。鼓励市县(区)政府设立“一站式”管理服务窗口,建立多部门高效协调的管理工作机制,并与电网企业衔接好项目接网条件和并网服务。对个人利用住宅(或个人所有的营业性建筑)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网企业直接受理并网申请后代个人向当地能源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备案。
征求意见稿:基本无差异。
点评:目前分布式备案流程相对较为缓慢,强调完善备案管理工作细则、建立简便高效规范的工作流程,有利于简化企业项目推动手续,降低分布式项目开发难度。要求电网企业对个人分布式直接受理申请后代个人向当地能源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备案,有效简化个人分布式建设的手续,有效鼓励居民分布式市场的发展。
最终文件:完善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模式。利用建筑屋顶及附属场地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项目备案时可选择“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或“全额上网”中的一种模式。“全额上网”项目的全部发电量由电网企业按照当地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收购。已按“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执行的项目,在用电负荷显著减少(含消失)或供用电关系无法履行的情况下,允许变更为“全额上网“模式,项目单位要向当地能源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备案,与电网企业签订新的并网协议和购售电合同,电网企业负责向财政部和国家能源局申请补贴目录变更。在地面或利用农业大棚等无电力消费设施建设、以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东北地区66千伏及以下)、单个项目容量不超过2万千瓦且所发电量主要在并网点变电台区消纳的光伏电站项目,纳入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指标管理,执行当地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电网企业按照《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的第十七条规定及设立的“绿色通道”,由地级市或县级电网企业按照简化程序办理电网接入并提供相应并网服务。
征求意见稿:加强分布式光伏发电的电费结算和补贴保障。各电网企业按月(或双方约定)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单位(含个人)结算电费和转付国家财政补贴资金。可采取预留国家时政补贴资金的方式,保障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国家财政补贴资金及时足额转付到位。电网企业要抓紧商当地税务部门处理好非法人项目售电发票开具问题并做好代开发票服务。电网企业应做好项目补贴资格和补贴资金申请及发放等情况的统计。并按要求向能源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项目补贴资格申请实行按季定期上报并形成目录的工作制度。“自发自用”比例较低、用电负荷不稳定或者光伏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无法履行能源服务合同的项目,可执行光伏电站标杆电价政策,光伏发电量由当地电网企业按国家规定的当地光伏电站标杆电价政策全额收购,不再享受国家分布式光伏财政补贴政策,但项目单位一旦选定了执行光伏电站标杆电价政策,原则上不再变更。
点评:分布式项目备案时可选择“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或“全额上网”中的一种模式,已按“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执行的项目,在用电负荷显著减少(含消失)或供用电关系无法履行的情况下,允许变更为“全额上网“模式。该条政策为分布式行业重大利好,度电补贴政策可以调整为标杆电价上网,意味着分布式光伏项目的收益率得到保障,即最低收益率为标杆电价下的收益率(8%以上)。该政策一旦实施将带来两个层面的影响,第一是建设层面,分布式光伏领域处于观望状态的资金会迅速流入,上半年企业谈定的屋顶项目将开始加速建设;第二是融资层面,分布式项目收益率一旦得到兜底,经过一定时期现金流的验证后,项目本身认可度提高,商业银行将自发进行贷款,并且通过其他金融工具进行杠杆的进一步放大,行业整体ROE将明显提高。
在地面或利用农业大棚等无电力消费设施建设、以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东北地区66千伏及以下)、单个项目容量不超过2万千瓦且所发电量主要在并网点变电台区消纳的光伏电站项目,纳入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指标管理,该条政策一旦实行,企业会优先建设东部小型地面分布式项目,相当于东部地面分布式项目备案难度降低,行业建设明显加速,我们预计全年装机有望超过4GW,远超之前市场悲观预期(1-2GW)。
最终文件:进一步创新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区建设。继续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区建设,重点开展发展模式、投融资模式及专业化服务模式创新。在示范区探索分布式光伏发电区域电力交易试点,允许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向同一变电台区的符合政策和条件的电力用户直接售电,电价由供用电双方协商,电网企业负责输电和电费结算。鼓励示范区政府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开展金融服务创新试点,通过设立公共担保基金、公共资金池等方式为本地区光伏发电项目提供融资服务。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组织具备条件的地区提出示范区实施方案报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有关政策条件后指导示范区组织实施。对示范区内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含就近消纳的分布式光伏电站),可按照“先备案,后追加规模指标”方式管理,以支持示范区建设持续进行。
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创新分布式光伏发电示范区建设。在推动示范区已有成效基础上,将分布式光伏发电扩大到公共机构、居民社区、交通设施、新农村建设等领域,探索更多的发展机制和应用方式。系统开展光伏发电屋顶等资源条件调查和多元化应用的规划,建立政府多部门协调工作机制,创新发展模式和管理机制,建立较完备的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公平开放市场准入、不搞地方保护。国家能源局会同人民银行、银监会指导国家开发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与示范区政府合作建立支持光伏应用的融资机制,通过设立公共担保基金,建立统借统还平台等方式为光伏发电提供更便捷的金融服务。探索建立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向同一变电台区其他电力用户售电的电力交易机制,各示范区提出实施方案报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将会同价格等部门,在电网企业配合下,指导示范区政府和相关企业开展试点。电网企业应根据示范区的光伏发电应用规划和建设进程,及时做好完善配套电网建设并优化电网运行管理,建立智能化的电网运行体系。
点评:明确强调了分布式光伏示范区的建设,在分布式光伏市场启动初期,通过示范区建设为行业做出标杆,并探索创新的商业模式和投融资模式,为新兴行业发展的必经之路。发电区域电力交易试点,允许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向同一变电台区的符合政策和条件的电力用户直接售电,展现出分布式能源发展对电力系统大一统体系的挑战,也表明能源局发展分布式能源、建立电力交易体系的决心。示范区内可按照“先备案,后追加规模指标”方式管理,鼓励扩大优质分布式项目的建设量,推动行业快速发展。
最终文件:完善分布式光伏发电接网和并网运行服务。在市县(区)电网企业设立分布式光伏发电 “一站式”并网服务窗口,明确办理并网手续的申请条件、工作流程、办理时限,并在电网企业相关网站公布。对法人单位申请并网的光伏发电项目,电网企业应及时出具项目接入电网意见函,在项目完成备案后开展相关配套并网工作,对个人利用住宅(或个人所有的营业性建筑)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网企业直接受理并及时开展相关并网服务。电网企业应按规定的并网点及时完成应承担的接网工程,在符合电网运行安全技术要求的前提下,尽可能在用户侧以较低电压等级接入,允许内部多点接入配电系统,避免安装不必要的升压设备。项目单位和电网企业要相互配合,如对接网方式存在争议,可申请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协调。电网企业提供的电能计量表应可明确区分项目总发电量、“自发自用”电量(包括合同能源服务方式中光伏企业向电力用户的供电量)和上网电量,并具备向电力运行调度机构传送项目运行信息的功能。
征求意见稿:基本无差异。
点评:备案与并网流程的完善有利于简化分布式光伏项目流程,企业进入门槛降低。同时,对个人项目作出特殊规定,促进个人分布式光伏的发展。
最终文件:加强配套电网技术和管理体系建设。各级电网企业在进行配电网规划和建设时,要充分考虑当地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发展潜力、规划和建设情况,采用相应的智能电网技术、配置相应的安全保护和运行调节设施。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大的新能源示范城市、绿色能源示范县、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区,应同步制定相应的智能配电网建设方案,建设双向互动、控制灵活、安全可靠的配电网系统。建立包含分布式光伏发电功率预测和实时运行监测等功能的配电网运行信息管理系统,开展需求侧响应负荷管理,对区域内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实现实时动态监控和发输用一体化控制。鼓励探索微电网技术并在相对独立的区域应用,提高局部电网接纳高比例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能力。
完善分布式光伏发电的电费结算和补贴拨付。各电网企业按月(或双方约定)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单位(含个人)结算电费和转付国家补贴资金,要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发电量预测,按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优先原则做好补贴资金使用预算和计划,保障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国家补贴资金及时足额转付到位。电网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配合当地税务部门处理好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和税款征收问题。对已备案且符合年度规模管理的项目,电网企业应做好项目电费结算和补贴发放情况的统计,并按要求向国家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及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报送相关信息。项目并网验收后,电网企业代理按季度向财政部和国家能源局上报项目补贴资格申请。
点评:分布式光伏的大规模建设必然会倒逼配电网建设,同时,配电网的智能化提高也有利于分布式光伏的接纳和调度,因此分布式光伏的大力发展利好配电网板块。
目前部分分布式
光伏政策如补贴及时发放、税收等在地方上没有有效落实,对行业发展造成了一定的阻碍,该文件明确指出分布式发电电费结算和补贴拨付时间,有利于解决补贴发放不及时的问题。
最终文件:创新分布式光伏发电融资服务。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结合分布式光伏发电的特点和融资需求,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提供优惠贷款,采取灵活的贷款担保方式,探索以项目售电收费权和项目资产为质押的贷款机制。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与地方政府合作建立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融资服务平台,与光伏发电骨干企业建立银企战略合作关系,探索对有效益、有市场、有订单、有信誉的“四有企业”实行封闭贷款。鼓励地方政府结合民生项目对分布式光伏发电提供贷款贴息政策。鼓励采用融资租赁方式为光伏发电提供一体化融资租赁服务,鼓励各类基金、保险、信托等与产业资本结合,探索建立光伏发电投资基金,鼓励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建设分布式光伏开展信用担保,在支农金融服务中开展支持光伏入户和农业设施光伏利用业务。建立以个人收入等为信用条件的贷款机制,逐步推行对信用度高的个人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提供免担保贷款。
征求意见稿:创新分布式光伏融资模式。鼓励银行等金触机构结合分布式光伏特点和融资需要,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优惠贷款利率,延长贷款年限。鼓励地方政府设立光伏发电投资公共担保资金,为本区城内光伏发电项目提供贷款担保。鼓励采用融资租赁方式为光伏发电提供一体化融资租赁服务。鼓励基金、保险、信托与产业资本结合,探索建立光伏产业投资基金。鼓励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建设分布式光伏开展信用担保、积极发展再担保机构,强化分散风险、增加信用功能。以个人收入等为信用条件,对个人安装分布式光伏贷款,可免除资产担保要求。对优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探索售电收益权和项目资产作为质押的贷款机制。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对符合条件的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
点评:该文件意味着分布式光伏行业融资政策性放开,目前多数商业银行无法向光伏产业贷款,政策性放开为融资放开的第一步。文件指出探索以项目售电收费权和项目资产为质押的贷款机制,我们认为随着分布式光伏行业经过1-2年的发展,项目的资产价值被市场广泛认可后将实现商业性融资放开,项目资产为质押的贷款机制将自然形成,行业进入销售和融资端模式同时形成的良性循环,不同的融资模式(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等)将继续放大行业杠杆,行业整体ROE仍有进一步上升空间。
最终文件:完善产业体系和公共服务。通过市场机制培育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规划设计、工程建设、评估认证、运营维护等环节的专业化服务能力。鼓励技术先进、投资能力强、经营规范的企业按照统一标准规范开展项目设计、施工、建设、管理及运营一体化服务,建立网络化的营销和技术服务体系。完善光伏发电工程设计、施工和运行维护的从业资格认证制度,健全相关从业机构和企业的资信管理体系。建立光伏产业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发布技术、市场、产能、质量等信息和预警预报,引导行业理性健康发展。
加强信息统计和监测体系建设。国家能源局建立并完善覆盖光伏发电项目备案、接网申请、建设进度、并网容量、发电量、利用方式等情况的信息管理系统,委托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依托中国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管理。各市县(区)能源主管部门按月在信息管理系统填报项目备案情况,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及时督促并汇总,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及时查询跟踪情况。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等电网企业按月进行接网申请、并网容量、发电量信息、电费结算、补贴发放等情况的信息统计,按月报送国家能源局并抄送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按季度在信息管理系统报送项目备案、建设和运行的汇总信息,按半年、全年向国家能源局上报发展情况的总结报告。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按季度、半年、全年向国家能源局报送全国光伏发电统计及评价报告。
加强政策落实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监管。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会同地方能源主管部门等加强分布式光伏发电相关国家和地方政策落实的监督检查。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对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并网安全进行监管,电网企业应配合做好安全监管的技术支持工作。建立对电网企业的接网服务、接入方案、并网运行、电能计量、电量收购、电费结算、补贴资金发放各环节进行全程监管的工作机制。加强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合同能源服务以及电力交易的监管,相关方发生争议时,可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申请协调,也可通过12398举报投诉电话反映,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应会同当地能源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如电网公司未按照规定接入和收购光伏发电的电量,按照《可再生能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会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展专项监管,按半年、全年向国家能源局上报专项监管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发现重大问题及时上报。
点评:建立行业标准和质量管理体系是分布式行业目前迫在眉睫的需求,加速完成后有利于引导行业健康发展。加强信息统计和监测体系建设表明能源局对分布式光伏发展的重视,定期对项目建设、补贴发放等问题进行跟踪,有利于及时对行业发生的问题进行纠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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