雁过拔毛
作为全国光伏电站的标杆地区,青海在2011年-2013年都是各个光伏发电企业兵家必争之地,太阳能资源好、荒漠化土地多都成为光伏电站选址的优势条件。2014年,青海把发展光伏电站的重点放在了海东地区,当地政府也不失事宜的成立了海东市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东政[2014]36号),规定了海东市2014年并网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合约范本(东政[2014]45号),由海东市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责办理土地审批、主干道路、供水设施、临时用电、电网接入系统(公共部分)建设等事宜,由此发生的各类费用均由业主方承担,向海东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设专户缴纳项目保证金。
暂且不论海东市政府的做法是否合规,但就成立海东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而言,都难符合国家《招投标法》、《建筑法》中的一些规定,作为一个公司,海东新能源科技2014年成立,建安资质都是问题,如何承担起主干道路、供水设施、临时用电、电网接入系统(公共部分)建设?超过一定数额的工程需要公开招投标,谁去监督海东新能源科技?海东新能源科技作为一个公司,无论如何都是需要挣钱的,这种花着业主们的钱,挣着自己的钱的做法,难免有雁过拔毛之嫌。虽然青海发改委早有1MW光伏缴纳100万保证金的案例,也不仅仅是在青海,新疆、内蒙地区的一些电站也遭遇到了保证金的事情,缴纳保证金的做法也类似于绑架企业投资自主权,和目前国家简政放权,由企业在国家行政许可范围内自主行使投资权的做法背道而驰。
我不想对政府的一些做法发表评论,毕竟在光伏行业发展初期,地方政府给予电站的种种优惠政策是不争的事实,政府给予光伏制造业企业的税收优惠、地方光伏电价补贴也是实实在在的东西,光伏企业也不能一味的要求政府补贴,要不然欧美的双反不会来的这么猛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