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税收促进机制
税收优惠政策是促进清洁能源技术商业化,提高市场渗透力和经济竞争力的重要政策手段。我国现行主要税种对于支持清洁能源发展已有一定的政策体现,但目前我国清洁能源在能源总量中所占比例仍然较低。针对我国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制定税收优惠促进机制势在必行。我国应充分考虑本国国情,有步骤、分层次地进行生态税收改革,研究完善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工作中清洁能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的税收政策,逐步建立健全促进清洁能源发展的绿色税收促进机制。
3.2.1 完善直接的税收优惠政策
直接的税收优惠包括技术转让收入的税收减免、技术转让费的税收扣除、对引进技术的税收优惠等,它有利于降低清洁能源和清洁能源企业的资本边际使用成本,从而鼓励企业投资或再投资,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针对我国清洁能源技术创新的特点,直接的税收激励政策应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展开:首先,应通过扩大“增值税转型”的适用范围、降低清洁能源企业的增值税税率、实行增值税退税激励政策等措施来推动我国清洁能源增值税的转型。其次,需调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清洁能源项目以及生产节能产品设备的企业,给予必要的所得税直接优惠或给予一定范围和时期的免税;对购置太阳能热水器、清洁能源汽车等清洁能源产品的个人,可抵免购置费用20%的个人所得税,以拉动清洁能源产品的消费。再次,完善清洁能源设备进口的关税政策。对用于科研、实验和生产等进口设备,给予税收减免等优惠;同时对国内尚存在技术缺陷而无法生产的零部件,免除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以降低清洁能源企业发电设备的成本,带动国内相关产业的发展。
3.2.2 适时开征碳税
碳税指为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提高能源资源效率,通过增加税负来提高化石能源的价格,对二氧化碳的排放课以征收的一种税制。开征适度的碳税,一方面通过加重高能耗企业和高排放企业的负担,加快淘汰能耗高、排放高的落后工艺,达到抑制高能耗、高污染企业发展的目的;另一方面有利于刺激企业开发利用清洁环保的能源,以及研究和使用碳回收技术等节能减排技术。世界各主要国家为应对气候变化,相继制定了适合各国国情的、不同形式的碳税税制,有力地提高了能源资源利用的效率。我国应借鉴国外经验,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在以“绿化”为主题的环境税制建设时,把碳税作为新一轮改革的引擎,促成通盘的合理配套联动。结合我国的国情,在适当的情况下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一是新开征环境保护税,碳税作为其中的一个税目引入;二是比照我国的燃油税改革,在消费税中引入碳税。在我国目前没有开征碳税的情况下,建议先尝试开征企业排碳费,对钢铁、建筑、化工等高耗能企业征收排碳费,以达到抑制温室气体排放和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目的。
3.3 产业扶持机制
2009年,国际能源署(IEA)一1发布的《世界能源展望》预测:到2030年,与能源相关的二氧化碳排放大部分来自非经合组织国家,其中中国的碳排放将增加60亿吨。这一趋势使得我国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与能源结构的任务十分紧迫。为提高清洁能源产业在整个产业体系的比重,我国应构建清洁能源产业的产业扶持机制。一方面加快构建推动清洁技术发展的产业支撑体系,包括制定质量标准、完善检测体系和技术服务体系等,以提升我国清洁能源产业的竞争力;另一方面对造纸、钢铁和水泥等高耗能产业要适当采取强制减排措施,以减轻煤炭、石油等过剩利用带来的能源耗竭和环境污染压力。
3.3.1 完善产业标准和服务体系
建立和完善技术标准与服务体系是保障清洁能源产业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为此建议:第一,制定产品标准,健全质量控制和认证标准制度,加强清洁能源工程技术项目的经济和环境评价指标体系的能力建设。第二,修订太阳能热水器、光伏电池和风力发电技术的标准,并组织力量进行生物质气化、大中型沼气工程、地热利用等清洁能源技术标准体系的研究;在总结分析发达国家制定城市垃圾处理技术标准的经验基础上,补充、完善现有的垃圾处理技术标准,使之上升为国家标准。第三,健全清洁能源技术服务体系,大力推进风能、沼气和生物质能利用以及清洁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的科研、开发,适当配置现代化办公、试验、检测设备,以加强示范工程所在省区的农村清洁能源技术推广服务站建设,提高管理人员的管理能力和技术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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