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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发改委发布《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

发表于:2014-05-05 10:09:00    

  第五条(支持方式)

(一)对于风电、光伏项目,根据实际产生的电量(风电按上网电量,光伏按发电量)对项目投资主体给予奖励,奖励时间为连续5年。单个项目的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具体标准如下:

陆上风电:0.1元/千瓦时

海上风电:0.2元/千瓦时

  光伏电站:0.3元/千瓦时

  分布式光伏:按照电量消纳用户的类别区分,工、商业用户为0.25元/千瓦时,个人、学校等享受优惠电价用户为0.4元/千瓦时

(二)如市场成本和国家补贴政策变化较大,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可对年度新申请项目度电奖励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三)其他项目的扶持方式和标准视具体情况另行制订。已享受其他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项目不再重复支持。

  第六条(年度计划编制)

(一)各区县发展改革委梳理并于每年8月底编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申请计划报市发展改革委。扶持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应包括:计划申请项目类别、数量、基本情况和扶持金额等内容。

(二)市发展改革委对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申报的计划进行统筹平衡,结合上海新能源发展规划和年度开发规模计划,编制提出下一年度扶持资金使用计划,于每年10月底前报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七条(申报程序)

(一)市发展改革委根据专项资金年度计划,每半年将组织开展一次奖励项目申报工作。

(二)项目投资主体应在项目投产发电后,向其所在区县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个人光伏项目采取打捆的方式,由各供电公司向项目所在区县发展改革委代为申报。

(三)区县发展改革委按规定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查意见后,于每年4月、10月底前上报市发展改革委。

(四)已列入往年专项资金支持目录的项目不需重复申报。

  第八条(申报材料)

享受奖励的项目应填写申请表,提供项目批复文件、电网企业出具的电量证明文件。

  第九条(项目审核)

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组织专家对已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对项目进行综合平衡后形成审核意见。项目评审的主要事项包括:

(一)项目是否符合本市新能源发展规划、年度开发计划和产业政策等;

(二)项目是否对推动本市新能源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三)项目是否对促进本市新能源技术研发和产业化生产具有良好的带动示范效应;

(四)项目是否具有良好的节能减排效果;

(五)按有关规定需要评估和审查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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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solar_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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