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反倾销税的追溯征收
对初裁公告之日前进口的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不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六、征收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的期限
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征收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的实施期限自2014年5月1日起2年。
七、新出口商复审
对于欧盟在调查期内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符合条件的,可依据《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新出口商复审。
八、期中复审
在征收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执行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可以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期中复审。
九、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案终裁决定、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及价格承诺不服的,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公告自2014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4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