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14年4月17日下午17时,本次会议筹备组共收到持有未偿还债券面值210,100,200元(包含2014年4月10日17时之前已进行参会登记的债券持有人所持有的未偿还债券面值)的债券持有人的参会登记,占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的21.01%。受托管理人决定继续顺延本次会议的参会登记时间,会议的具体召开时间和地点将另行通知,敬请债券持有人留意。
为切实增加本次会议参加人数以便对会议议案进行有效表决,受托管理人再次提请各位债券持有人积极参会,可以本人参会或者委托代理人参会(包括委托本受托管理人代为参会并表决),且为节省参会成本,受托管理人继续请求债券持有人委托本受托管理人作为代理人代为参会并表决。同时,为便于受托管理人做好本次会议的筹备工作,请拟参会的债券持有人务必按照《会议延期通知》的要求向受托管理人进行参会登记(截至2014年4月17日下午17时已登记的参会回执仍然有效,不必重复登记)。
2014年4月1日,曾有一名债券持有人向受托管理人提议召开“11超日债”债券持有人会议并现场出示了提议文件及拟审议事项、部分债券持有人名单等材料,经受托管理人核查,提议文件仅有该名债券持有人本人签名,没有其他债券持有人的签名,也没有相关债券持有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同时该名债券持有人也未提供任何能够证明其有权代表其他债券持有人的有效授权文件或其他债券持有人共同推举其为会议召集人的文件。
根据《会议规则》第九条及第十三条的规定,单独和/或合并持有10%以上有表决权的债券张数的持有人方可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并推举一名债券持有人为召集人。同时根据《会议规则》第十七条规定,召集人应为债券持有人会议聘请会议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会议召集人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受托管理人在此提示全体债券持有人,如果有债券持有人需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其应当严格依照《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募集说明书》、《会议规则》等的规定,召集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在超日太阳未能按期全额支付“11超日债”第二期利息后,受托管理人已于2014年3月11日发出了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并提出了关于对超日太阳提起民事诉讼、处置担保物、参与后续可能的破产程序等会议议案,寻求债券持有人的有效授权以便尽职履责地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切实增加会议参加人数以便对会议议案进行有效表决,本次会议已经延期召开,受托管理人也已经多次公告提请债券持有人积极参会。
受托管理人将继续依照《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11超日债”《募集说明书》、《受托管理协议》、《会议规则》等的规定,积极筹备本次会议,督促超日太阳履行还本付息及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发布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尽职履责,全力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特此通知。
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