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在符合相关技术规范条件下,380伏及以下的分布式光伏项目装表当日,直接并网运行;10(20)千伏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需经并网调试通过后,再转入正式并网运行。各级营销部门需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正式并网时间予以正式确认。
第十七条 各级供电局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受理、接入系统方案核准、合同和协议签署、查验等全过程,不收取服务费用。免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系统备用费。
第三章 购售电管理
第十八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双方签订的《购售电合同》进行购售电管理,《购售电合同》在监管部门未制定下发范本前按公司试行范本执行(另行发布)。
第十九条 对符合国家发电量补贴的分布式光伏项目,各级供电局要根据客户抄表周期完成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上、下网和发电侧电量抄录、并与客户进行确认。
第二十条 分布式光伏项目上网电价按各省区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执行,上、下网电量分别计量、分开结算。
第二十一条 地市供电局根据项目业主提供的发票和分布式光伏项目发电电量定额补贴通知单,对符合国家发电量补贴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国家规定支付发电补贴资金(见附件10)。
第四章 计量管理
第二十二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配电网时,需在并网接入处和发电侧同时设置计量点。并网接入计量点应设置在分布式电源接入配电网的产权分界处,分布式光伏电源发电侧应尽量集中,各个集中点设置一个计量点。
第二十三条 电能计量装置配置应符合《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 448-2000)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分布式光伏电能计量表应符合公司相关电能表技术规范,应具备双向计量、分时计量、电量冻结等功能、支持载波、RS485、无线多种通信方式、适应不同使用环境下数据采集需求。
220V计量点应配置S485单相电子式电能表或单相电子式载波电能表,表计应符合《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单相电子式电能表技术标准》、《普通三相电子式电能表技术标准》。
380V计量点和10KV计量点应配置普通三相电子式电能表、三相电子式载波电能表式或三相电子式多功能电子表,表计应符合《三相电子式多功能电能表技术标准》。
第二十五条 各级供电局免费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提供并网计量装置和发电计量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