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家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1、申请报告、申请人身份证、光伏项目建设地点房产证或其他房屋产权证明文件;
2、小区居民提供业主委员会出具的项目同意书(附件4)或所有相关居民家庭签字的项目同意书(附件5)以及其他相关文件等;
3、申请国家分布式光伏发电量补贴的项目,需再提供政府能源主管部门的备案资料(在装表前提供即可)。
其他分布式光伏项目:申请报告、项目业主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备案资料、土地证等项目合法性支持性文件以及其他相关文件等。
项目业主与用电客户主体不同,引起供电营业范围调整的:需再提供省能源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或意见、项目业主与提供光伏建设用地单位合作协议(包括合同能源、屋顶租赁、安全责任协议、运行维护协议等)。
第十条 各级营业窗口在受理10(20)千伏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申请的2个工作日内,将资料送达地市供电局,地市供电局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接入系统方案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营业窗口在2个工作日内将《分布式光伏项目接入系统方案确认单》(见附件6)告知项目业主。项目业主确认后,地市供电局计划部门出具《10(20)千伏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电网意见的函》(附件7),并在3个工作日组织拟定《并网协议》,由营业窗口将《并网协议》送达项目业主。
第十一条 各县(区)供电局营销部门负责组织审核380伏及以下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方案,在4个工作日内向项目业主提供《接入系统方案确认单》。项目业主确认后,各县(区)供电局营销部门在3个工作日组织拟定《并网协议》,由营业窗口将《并网协议》送达项目业主。
第十二条 各级营业窗口负责受理项目业主并网竣工验收及并网调试申请,协助项目业主填写《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验收、调试申请表》(附件8),并审核相关材料,基础验收资料要求如下。
居民家庭分布式光伏项目:申请并网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单位竣工报告、安装单位和试验单位资质证明等。
其他分布式光伏项目:申请并网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单位竣工报告、安装单位和试验单位资质证明、质检管理部门出具的合格证、并网启动方案、项目运行人员名单等。
第十三条 各级营销部门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正式并网前,须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与项目业主签订《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380伏及以下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不签署《并网调度协议》。
第十四条 受理项目业主并网竣工验收申请后,各级营销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并网验收,在3个工作日向项目业主出具《分布式光伏项目并网验收意见单》(附件9)。
第十五条 并网验收通过后,各级营销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安排安装计量装置,10(20)千伏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市级计量中心负责,380伏及以下的分布式光伏项目由县(区)营销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