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测债权人不愿公司破产
如今,因无法按期全额支付“
11超日债”第二期利息,并且流动性危机尚未化解可能导致不能偿还债务的情形,
*ST超日已成众矢之的。
与此同时,公司刚刚公布的业绩快报显示,2013年由于流动性困难并未得到缓解,银行贷款逾期、主要银行账户及资产被冻结等情况并未好转,且公司开工率不足,整体经营业绩亏损。
即便如此,“在本金、利息等具有担保及补充担保的前提下,债权人恐怕也不愿意看到公司破产。因为,破产清算,债权人的本金、利息是无法足额收回的。”一位不愿具名的业界人士向《证券日报》记者推测,“更何况,*ST超日公司债的违约,也与光伏行业及整体经济环境有关,未来,人们看得到新能源的希望,自然也会对主营光伏的*ST超日扭亏为盈抱有期待”。
在钟兰安看来,债权主张对象为公司,股权主张对象为高管。“债券实质是‘借款合同’,债权人无权就公司经营战略、人事变动等进行表决,这与股权不同。加之债权人与股东一样都具有分散的特点,因此,有某受托管理单位经过授权,集中代表债权人利益行使权力,是目前的通用做法,也是最利于债权人维权的做法。”他表示。
事实上,*ST超日也曾在业绩快报中表述,2013年度随着光伏行业的好转,公司自去年三季度起主要生产基地已逐步恢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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