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澳大利亚,罗马尼亚也是采用新能源券的国家,只是它的新能源券是和发电量挂钩而非初装量,但一样是失败的。银行欠缺了可计算的稳定现金流作为融资依据,拒绝为光伏项目提供长期贷款。没有了稳定的现金流保障,自然会推高风险,使投资者要求更高的回报,不利于光伏发电走向平价并网。
印度
印度可能是光伏发电成本最低的国家,除了印度人聪明能干外,和当地的光伏政策有很大关系。印度主要发展大的光伏电站,而政府采用配额制,并以电价投标的方式去竞争,中标者获得政府提供的的长期购电合同,并以此结合项目保险作为融资的依据。在这样的制度下,电站投资者变得对价格十分敏感,会想尽办法去降低单位投资,使电力成本得以降低而取得合同。由于投资者依靠长期的发电收入去归还银行贷款,因此,对投资的成本和质量均有严格要求。同时也十分注意风险,因此,一般电站都有购买全风险的保险,以便发电量低于预期时可以索赔。在成本的压力和保险的保护下,印度也是一个用于使用新技术的国家,有大量的薄膜光伏电站在印度兴建。在投标政策的带动下,印度电站的每瓦投资已低于1美元。
印度的经验说明,以投标电价为基础的制度,有利于光伏发电成本的下降和新技术的引入,是一个很好的参照物。
泰国
泰国采用的是购电合同的制度。政府的政策交由电网公司执行,购电合同包括基础电价和补贴电价两部分。而购电合同就成为银行融资的依据。由于合同电价回报高,吸引了大量投资者去申请购电合同,同时出现了购电合同的炒卖市场,合同价格一度高达项目总投资的35%。这并不利于社会资源的合理利用。在世界其他地区,购电合同的开发成本一般只占总投资的5-10%。泰国用电网购电合同的方式成功启动了银行为光伏项目提供独立的融资。而泰国也是全球第一个以基建基金方式将光伏电站证券化的国家,吸引市场游资投向光伏项目。在金融工具的支持下,泰国投资者正走出国门,到国外寻求光伏投资的机会。
美国
美国并没有一套全国性的光伏补贴政策,对于电费高的州份和实施阶梯电价的地区,光伏发电已具备在市场化条件下生存的条件。而一些电费较低的州份,则采用补贴电价的方式。美国大型光伏电站的建设主要依靠企业自身资金,并将建成的电站卖给税务投资者。所谓税务投资即是根据法律将税款转作投资的行为。美国政府于金融海啸后以ITC(Investment Tax Credit)的方式鼓励企业投资新能源。著名的投资者巴菲特于2012年便向第一太阳能收购光伏发电项目,巴菲特的名言是“光伏发电不能令你致富,但能令你保持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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