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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光伏集团有限公司须予披露交易融资租赁协议

发表于:2014-02-28 09:40:57     来源:中兴租赁
 融资租赁协议

  于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交易时段后),本公司与中兴租赁公司订立融资租赁协议,据此,中兴租赁公司已同意根据本公司要求向供货商购买设备,并向本公司租赁设备,为期十二年,总代价为约148,970,000美元(相等于约1,154,517,000港元)。租期将由中兴租赁公司根据购买协议偿付代价之首期付款之日开始,而中兴租赁公司根据购买协议偿付代价之首期须于中兴租赁公司从本公司收到总金额24,200,000美元(相等于约187,550,000港元)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有关融资租赁协议之一个或以上按上市规则第14.07条计算之适用百分比率高于5 %但 低于25%,故订立融资租赁协议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 之公告规定,但获豁免遵守股东批准规定。

  本公司股东及╱或投资者应注意,由于订约方就融资租赁协议之生效尚未签立确认函,故融资租赁协议尚未生效。因此,本公司股东及╱或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

  1 -融资租赁协议

  于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交易时段后),本公司与中兴租赁公司订立融资租赁协议,据此,中兴租赁公司已同意根据本公司要求向供货商购买设备,并向本公司租赁设备,为期十二年,总代价为约148,970,000美元(相等于约1,154,517,000港元)。租期将由中兴租赁公司根据购买协议偿付代价之首期付款之日开始,而中兴租赁公司根据购买协议偿付代价之首期须于中兴租赁公司从本公司收到总金额24,200,000美元(相等于约187,550,000港元)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

  日期

  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订约方

  出租人:中兴租赁公司

  承租人:本公司

  董事确认,经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尽悉及确信,出租人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于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之第三方。
责任编辑:car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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