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加强监管能力建设,不断提升监管效能
(二十三)完善能源监管法规标准。组织起草《能源监管条例》,制定出台《能源监管行动计划(2014—2018)》并组织实施。编印《能源监管工作手册》,促进监管工作规范化。完善能源监管标准化工作机制,探索开展能源监管标准化工作,加快推进电力监管标准制修订工作。
(二十四)完善能源监管工作机制。不断完善监管工作例会制度,实现能源管理与监管的有效衔接。健全闭环监管工作机制,在规划、政策和项目核准等方面,形成制定、检查、反馈、处理、完善的闭环。完善能源监管报告制度,定期发布年度基本监管报告和重点专项监管报告,披露问题,实施处罚,督促整改。
(二十五)加强能源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建立能源企业定期报送能源供需信息制度,准确掌握能源供需情况。加强能源市场信息统计、分析工作,提供相关部门决策参考。做好电煤价格和发电企业成本变化预警预测分析。跟踪掌握国内煤炭、石油、天然气市场供需情况,研究提出政策措施建议和监管意见。
(二十六)加强能源监管国际合作和交流。加强能源企业境外投资监管,研究制定能源企业境外投资信息报送办法。积极开展能源监管国际合作与交流。
(二十七)加大学习培训力度。健全学习培训工作机制,创新学习方式,通过课堂讲授、经验交流、讨论座谈等多种方式开展学习培训。增强学习培训的针对性,适时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对宏观经济形势、重大政策、热点难点问题等进行解读和分析,提高对政策的理解力和处理问题的能力,切实提高监管人员素质。
(二十八)加强能源监管重大问题调查研究。组织对电力行业交叉补贴、政府性基金和附加情况进行监管调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议。组织开展全国非电能源行业基本情况调研工作,针对油气管网业务运营模式、能源行业节能减排指标体系建设等重点问题开展专题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