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继续完善各类市场交易机制。贯彻落实《跨省区电能交易基本规则》,在重点区域制定出台跨省区交易实施细则。深入推进省内发电权交易,修订完善《发电权交易监管办法》,推进跨省区发电权交易,积极探索风火、水火替代交易。修订《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推动跨省区开展辅助服务补偿,鼓励核电、可再生能源发电等调节能力较差机组与调节性能较好机组间进行辅助服务直接交易,选择部分地区开展辅助服务补偿深度试点。
四、加强能源市场秩序监管,保障市场规范有序
(八)组织开展电力交易及市场秩序监管。组织收集电力企业2013年电力交易信息,对电力交易及市场秩序情况开展专项监管,并进行分析、评价,发布专项监管报告。
(九)深入开展电力厂网界面监管。继续做好厂网联席会议制度(包括出台并实施国家层面的厂网联席会议制度)、调度信息披露与报送制度、合同协议备案制度、年度交易监管报告制度、约谈约访制度等厂网界面基本制度的贯彻实施工作。加强对年度合同电量确定与执行的监管,鼓励厂网双方自主协商确定年度合同电量,继续推动发电集团内部年度合同电量优化工作。
(十)深化电力调度交易监管。落实电力调度运行方式报告制度,督促调度机构科学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抓好电力调度交易信息披露监管,促进“三公”调度。加强发电机组并网运行管理,修订《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办法》、《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办法》,制定《抽水蓄能电站并网运行监管办法》,促进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十一)探索开展油气、煤炭市场秩序监管。加强油气、煤炭相关界面交易行为监管,不断拓展监管业务。促进油气市场发育,规范用气市场,对各地用气项目按天然气利用政策的用气序列开展监管。规范煤炭市场秩序,鼓励煤炭企业与用户签订中长期煤炭合同,促进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煤炭交易市场体系。
(十二)加强可再生能源电力监管。进一步深化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监管,关注发电利用小时数及重点地区弃风、弃水、弃光情况。组织对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的征收、使用、结算等情况进行专项监管,确保政策执行到位。加强风电、光伏等新能源发电并网和运行管理,组织落实《光伏发电运营监管暂行办法》,研究制定风电、光伏发电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等配套性文件。
五、加强能源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监管,促进效率提高和公平竞争
(十三)加强电网公平开放监管。促进电源公平无歧视接入电网,出台《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监管暂行办法》并组织实施。切实推进电源项目自建配套送出工程回购,明确各方责任和相关工作要求,规范电源项目配套送出工程建设。
(十四)促进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研究出台《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并做好宣贯与实施工作。组织开展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专项监管,重点对油气管网设施输送(储存)能力及效率、接入申请与受理、合同签订与执行、信息公开与报送等情况实施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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