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完善并网管理和服务
(一)加强配套电网建设。电网企业要确保配套电网与光伏发电项目同步建成、同步并网。接入公共电网的配套电网工程、接入用户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按国家规定建设。
(二)优化并网审批流程和运行服务。电力部门要简化分布式光伏发电的电网接入方式和管理程序,公布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服务流程,明确申报材料的内容和办理时限,建立简便、快捷、高效的并网服务体系。电网企业要进一步优化系统调度运行,优先保障光伏发电运行,确保光伏发电项目及时并网,除涉及电网安全运行等特殊原因外,不得限发限并。电力部门要完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管理体系,积极创造条件便于低压并网,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余量上网部分进行全额收购,免收系统备用容量费和相关服务费用。电网企业要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量和上网电量的计量和统计工作,建立双向电费计量信息管理系统,按月转拨补贴资金、代收并转拨业主用电费用。对家庭光伏发电系统实行一站式并网接入服务。对不需要政府补贴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如具备接入电网运行条件,可放开规模建设。
六、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实行分布式光伏发电电量补贴。在列入国家光伏发电年度规模计划的前提下,经批准,在年度扶持资金预算额度内,对本市企业(单位、居民)在市域范围内新建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经市发改委和市经信委确认并下达任务目标书的,可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发电效果,在国家、省有关补贴的基础上,按其实际发电量由市级财政再给予0.1元/千瓦时的补贴,各区、县(市)政府配套补贴不低于市级补贴额度。补贴期限暂定为2014—2015年。已享受国家“金太阳”、“光电建筑一体化”资助的项目不再重复补贴。市级财政的补贴资金在市工业和科技统筹资金中列支。
(二)加大节能政策支持。对参与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企业,在执行有序用电计划时可根据其发电规模予以优先支持。分布式光伏发电量可计入当地政府和用户节能量,可抵扣企业新上项目用能指标,并可作为用能指标进行交易,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考核。居民自发自用发电量不纳入阶梯电价适用范围。企业业主自行投资建设并运行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申请节能技改项目资助。
(三)支持企业开拓市场。支持本市光伏企业在本省以外投资建设光伏电站,项目建成并网发电后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可按总集成总承包政策给予一定资助。
(四)加大企业技术创新支持力度。鼓励本市光伏企业积极创建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对企业围绕提高光电转换效率、光伏发电系统集成、新一代光伏产品、光伏发电并网、光伏材料等关键技术领域实施的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在市工业和科技统筹资金中优先安排资助,并对落户规划布点园区内的项目按照相关政策的规定给予倾斜和支持。
(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金融机构要继续实施“有保有压”的信贷政策,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先进、发展潜力大的光伏生产企业做大做强,支持其正常生产经营和技术创新等方面的合理融资需求,支持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展。引导创投、风投机构投资成长型光伏企业和光伏发电运营企业。支持优势企业开展兼并重组和上市融资,拓展融资渠道。研究探索建立政府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参与的分布式光伏发电专项资金池,加大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资金支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