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比光伏网讯:终裁结果显示,自美国进口多晶硅的反倾销税幅度为53.3%至57%,自韩国进口的反倾销税幅度为2.4%至48.7%
1月20日,商务部发布公告,公布了对美国、韩国太阳能级多晶硅反补贴调查的终裁决定。
商务部最终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存在补贴,中国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且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有关规定,经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4年1月20日起,对上述产品征收反补贴税。
早在2012年7月,商务部就宣布在多晶硅领域对美国、韩国进行双反立案,并于2013年7月公告了初裁结果。此番终裁结果显示,自美国进口多晶硅的反倾销税幅度为53.3%至57%,自韩国进口的反倾销税幅度为2.4%至48.7%。在反补贴方面,韩国并不在反补贴的惩罚范畴之列,而美国Hemlock等三家企业被征收2.1%的反补贴税。
业内人士称,此次对产自美国、韩国的多晶硅实行反倾销、反补贴终裁,涉及金额近26亿美元。
据了解,这一终裁结果将于公告发布日立即执行,而调查期间(2013年7月24日至2014年1月19日)海关所征收的相关“保证金”将转为“反倾销税”,多出部分将予以退回,少征部分则不再征收。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硅业分会赵家生会长认为,对倾销损害中国多晶硅产业的行为给予制裁是行业正当维权行动,此次多晶硅终裁释放出国家维护产业长远健康发展的坚定决心。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即便初裁结果、终裁结果已先后发布,美、韩多晶硅企业仍可采取有效手段,规避相关惩罚性关税。
“因为我国政策体系不完备,加工贸易与转口贸易成为美、韩两国多晶硅企业规避双反的两大漏洞。”一位业内人士称。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硅业分会调查数据显示,在“双反”调查之前,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一般在接近50%的水平,反倾销初裁后的2013年8月份、9月份,我国加工贸易等方式进口所占比例接近80%,其中去年9月份自美国进口多晶硅中,按加工贸易方式占比高达99.2%。
海关最新数据也表明,加工贸易成为美、韩甚至欧盟多晶硅出口到我国的主要方式。以去年10月为例,以加工贸易进入我国的海外多晶硅占比高达近76%,其中自美国进口多晶硅中,按加工贸易方式占比高达90.6%,自韩国和德国的加工贸易方式占比也达60%以上,而且还有继续增长的趋势。
“国外以远低于成本的价格通过加工贸易方式出口到我国,规避‘双反’征税,这已对国内多晶硅产业造成了二次冲击。”多晶硅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一位专家表示,“随着‘双反’程序的推进和终裁的颁布,这一比例还将继续增长。为此,我们恳请商务部考虑将太阳能级多晶硅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以巩固贸易维权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