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新出口商复审
对于美国和韩国在调查期内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符合条件的,可依据《
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新出口商复审。
八、期中复审
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可以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期中复审。
九、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案
终裁决定及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不服的,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公告自2014年1月20日起执行。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
多晶硅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4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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