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调查机关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
多晶硅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调查机关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14年1月2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
多晶硅征收反倾销税。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美国公司
1. REC太阳能级硅有限责任公司 57%
(REC Solar Grade Silicon LLC)
2. REC先进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57%
(REC Advanced Silicon Materials LLC)
3. 赫姆洛克半导体公司 53.3%
(Hemlock Semiconductor Corporation)
4. MEMC帕萨迪纳有限公司 53.6%
(MEMC Pasadena,Inc.)
5.AE Polysilicon Corporation 57%
6. 其他美国公司 57%
(All Others)
韩国公司
1. 熊津多晶硅有限公司 12.3%
(Woongjin Polysilicon Co.,Ltd.)
2.OCI株式会社 2.4%
(OCI Company Ltd.)
3. 韩国硅业株式会社 2.8%
(Hankook Silicon Co.,Ltd.)
4.KCC Corp. and Korean Advanced Materials(KAM Corp.) 48.7%
5.Innovation Silicon Co.,Ltd. 48.7%
6. 其他韩国公司 12.3%
(AllOthers)
四、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14年1月20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五、反倾销税的追溯征收
对自2013年7月24日起至2014年1月19日止,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公告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供的保证金,按
终裁所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并按相应的增值税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提供的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的部分,以及由此多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部分,海关予以退还,少征部分则不再征收。
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之日前进口的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不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六、征收反倾销税的期限
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征收反倾销税的实施期限自2014年1月20日起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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