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推动民营能源企业加快向现代能源企业转变。加强市场引导和行业指导,推动民营能源企业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鼓励民营资本与国有资本合作,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依法健全企业财务、劳动用工等管理制度,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十五)支持民营能源企业增强科技创新能力。支持具备条件的骨干民营企业承建能源研发中心等。鼓励民营能源企业加大科研投入和人才培训,开展重点领域技术攻关和设备研发,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十六)促进民营能源企业加快产业升级。鼓励和支持民营能源企业积极发展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改造提升现有产业,淘汰落后产能。支持民营企业按照淘汰落后产能的相关政策,关停落后的小火电机组、小炼油装置,整合能力和资源,建设清洁高效、技术先进的大型项目。
(十七)鼓励民营能源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加强引导和统筹协调,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走出去”,在省外投资建设能源开发与利用项目,承建省外能源建设工程。
四、加强对民间投资的引导和规范管理
(十八)提高信息服务水平。各级政府能源管理部门要加强能源市场形势分析和预警预测,及时向全社会公开发布能源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市场准入标准、市场动态等信息,引导民间投资正确判断形势,减少盲目投资。
(十九)加强技术咨询服务。有关行业协会(学会)和中介机构要充分发挥服务职能,为民营能源企业提供技术、管理、政策等咨询服务。能源科研、设计机构和大专院校要积极与民营企业合作,提供技术和管理支撑。
(二十)严格行业自律。各类投资主体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树立诚信意识、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履行社会责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计提和规范使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费用,支付劳动工资报酬,参加社会保险。
各级能源管理部门、大型能源企业、有关行业协会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以多种形式扩大能源领域投资。各地要跟踪了解本地区能源领域民间投资发展动态、效果、存在的问题,及时将有关情况和建议反馈省能源局。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能源局
2013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