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能源领域的实施意见
浙发改法规〔2013〕1229号
各市、县(市、区)发改委(局):
根据《浙江省贯彻落实国务院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42项实施细则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扩大能源领域投资,深化改革、完善竞争有序的能源市场体系,促进能源结构调整,推动能源产业转型升级,降低能源生产利用成本、提高能源效率和普遍服务水平,促进能源领域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拓宽民间资本投资范围
(一)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电网项目。
(二)鼓励民间资本参股核电项目。
(三)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和经营煤电项目。
(四)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和经营热电联产项目。
(五)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和经营水电、陆上风电、海上风电、光伏发电、生物质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项目。
(六)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和经营分布式能源项目。
(七)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和经营天然气长输管道项目;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和经营城市燃气项目。
(八)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和经营大型LNG(液化天然气)接收站项目。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和经营中小型LNG/CNG储备站项目。
(九)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和经营车船加气站项目。
(十)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和经营煤炭储运交易项目、油品储运中转项目和炼油项目。
二、营造公平和规范的市场环境
(十一)完善资源配置机制。加强规划、政策和标准的引导,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保障民间资本公平获得资源开发权利。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或参股的能源领域,不得设定限制民间资本进入的歧视性条件。相关部门在安排政府性资金时,要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民间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不得单独对民间投资主体设置附加条件。
(十二)完善价格支持政策。完善光伏等可再生能源价格机制,引导民间资本在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调整能源结构中发挥更大作用。支持民营企业公平享受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价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
(十三)优化企业融资环境。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创新和灵活运用多种金融工具,加大对能源领域民间投资的融资支持,加强对民间投资的金融服务。不断完善民间投资融资担保制度,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能源企业通过股票、债券市场进行融资,通过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规范发展,保护民间投资者权益。